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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考字第10631079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廉政肅貪中心98年 8月26日第15次工作會報主席裁( 指)示事項,並為使本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提列妨害興利人員作業要點更能發揮實 質效益,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實施方法 (一)機關內部管制階段 1.公務人員部分 (1)適時予以職務調整:經各機關政風機構提列為妨害興利人員,於彙送本府政 風處審核同意,並簽報各機關首長核定後,其情節較輕者,應予調整適當職 務,如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因人力或業務屬性,無適當職務可資調整時,得報 由上級機關協調遷調其他機關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2)專案輔導追蹤列管:如經調整職務,其行為仍未改善或情節較重者,各機關 政風機構應適時將是類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核可後,提考績委員會討論,並就 是否予以適當專案輔導、列管或再次調整職務等作成討論決議,提供機關首 長參考;如其行為仍未改善且違失事證明確,經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經機關首 長核定後,即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約聘僱人員部分 (1)構成立即解聘僱者:各機關應即依規定辦理解聘僱。 (2)表現不佳但未構成立即解聘僱者: 甲、落實平時考核:依據本府強化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優汰劣實施計畫之規定 ,各級主管除應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對於所屬 工作不佳或服務情形不佳人員予以適當提醒及採取適當之輔導措施,並 應自行列管。 乙、強化各機關考績委員會運作功能:各機關政風機構針對提報列管之妨害 興利約聘僱人員,如經採行輔導措施後其行為仍未改善,應適時提報考 績委員會討論,就是否應予其他輔導措施或適當懲處等作成討論決議, 提供機關首長參考。 丙、辦理年終考核:如表現不佳但未構成立即解聘僱之約聘僱人員,其行為 經採取相關輔導措施或其他管制機制仍未改善,則應參據平時考核紀錄 、輔導措施採行成效紀錄以及考績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等,作成不續聘 僱決定。 3.前二目管控作業情形及年度辦理成果,由本府人事處會同政風處於次一年年初 提本府廉政肅貪中心會議報告。 (二)機關配合本府辦理管制階段 1.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將被列管之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約聘僱人員是否續聘僱 預擬情形密送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於每年11月20日前將列管之妨害興 利人員的列管原因、採行輔導措施成效、年終考績預擬結果與是否續聘僱結果 及理由等資料以密件彙送本府人事處。 2.召開幕僚檢討會議:本府人事處於彙整前開資料後,即會同本府政風處高階主 管人員研商,討論前目預擬結果是否妥適。經初步審認預擬結果不妥當時,應 陳請本府副秘書長召開會議進行復審,並請當事人之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3.本府復審結果送交各機關據以辦理後續作業並追蹤執行情形:本府於每年12月 15日前將前目復審結果送請各該機關本於權責依程序辦理年終考績及約聘僱人 員續聘僱作業,再由本府人事處追辦執行情形。 4.本府人事處彙整列管經核予免職、解聘僱或不續聘僱人員名冊:各機關將妨害 興利列管人員經核予免職、解聘僱或不續聘僱者之處分理由等,由各一級機關 及區公所以密件彙送本府人事處列管,供各機關用人查詢,以作為甄選進用人 員之參據。
  • 三、本府警察局得準用本作業程序,但應於次一年年初將管控作業及年度辦理成果亦提廉政 肅貪中心會議報告。
  • 四、本作業程序自99年 1月 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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