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837249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委任臺北市各區公所執行。
  • 第 3 條
    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以下簡稱各區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收費基 準如附表。
  • 第 4 條
    前條收費基準,應視停車場使用情形、民眾停車需求及市場行情等因素, 每三年調查檢討一次。
  • 第 5 條
    各區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規費,由各區公所收受後,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