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督導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教育儲蓄戶業務,特依據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設臺北市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與督導各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各校將勸募所得依法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三)其他與各校教育儲蓄戶有關事宜。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包括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 一人,由副局長一人兼任;委員由召集人就教育局相關科、室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 士聘派任之。
-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日常事務及 會議決議事項。相關幕僚作業,由教育局派員兼任。
- 六、本小組每年三月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 組會議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局、處或學校辦理。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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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410612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