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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疾字第0984263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 依法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 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 次 審 酌 事 項 內 容 條 文 備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 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 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 罰。 第九條 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 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 條第一 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 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 條第二 項本文 明知職務 命令違法 ,而未依 法定程式 向該上級 公務員陳 述意見者 ,不在此 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予處罰。 第十二 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 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 處罰。 第十三 條本文
    8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 其處罰。 第八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 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 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開情形 ,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 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錄,命 其簽名。 第十九 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 罰。 第十二 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 罰。 第十三 條但書
    11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 其處罰。 第八條 裁處之罰 鍰不得逾 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 三分之一 ,亦不得 低於法定 罰鍰最低 額之三分 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 罰。 第十二 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 罰。 第十三 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 為,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 第二項 裁處之罰 鍰不得逾 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 二分之一 ,亦不得 低於法定 罰鍰最低 額之二分 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 第四項
    16 得 加 重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 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 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 額之限制。 第十八 條第二 項
    17 得 併 罰 部 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 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 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 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 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 之處罰。依前開並受同一規定 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 。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 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 裁處之。 第十五 條第一 項、第 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 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 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 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 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 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開 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 得逾一百萬元。但所得之利益 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 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 條第二 項、第 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 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 第十六 條
    20 得 追 繳 部 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 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 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 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 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 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 條第一 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 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 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 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 酌予追繳。 第二十 條第二 項
  • 三、本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醫師發表錯誤 或不實訊息經 通知未立即更 正者。 第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處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九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二十七萬 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四十 五萬元。
    2 醫事機構所屬 醫師以外人員 、學術或研究 機構所屬人員 發表之傳染病 訊息或傳播媒 體報導流行疫 情,有錯誤或 不實,經通知 未立即更正者 。 第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三款 處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九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二十七萬 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四十 五萬元。
    3 學術或研究機 構所屬人員發 表錯誤或不實 訊息經通知未 立即更正,經 依第六十四條 第三款規定處 罰者,併罰該 機 第九條 第六十六條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4 醫事機構所屬 醫師或其他人 員,經依第六 十四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 之一處罰者, 得併處醫事機 構。 第九條 第十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 一項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5 醫事人員及其 他因業務知悉 之人,洩漏病 人有關資料者 。 第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四款 處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九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二十七萬 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四十 五萬元。
    6 歧視傳染病病 人、施予照顧 之醫事人員、 接受隔離治療 者、居家檢疫 者、集中檢疫 者及其家屬者 ,或未經其同 意對其錄音、 錄影或攝影者 。 第十一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7 拒絕傳染病病 人就學、工作 、安養、居住 或予其他不公 平待遇者。 第十二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分。
    8 醫療機構拒絕 、規避或妨礙 主管機關指示 收治傳染病病 人者。 第十四條第 一項 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9 醫療機構違反 防疫藥品、器 材與防護裝備 之儲備、調度 、屆效處理或 拒絕主管機關 查核者。 第二十條第 二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處罰 鍰六萬元, 並逕行強制 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十八萬元 ,並逕行強 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三十 萬元,並逕 行強制處分 。
    10 違反對於媒介 傳染病之飲食 物品、動物或 動物屍體禁止 或處置之規定 者。 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八條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其情節重 大者,並得予 以一年以下停 業之處分。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其情 節重大者, 並得予以一 年以下停業 之處分。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其 情節重大者 ,並得予以 一年以下停 業之處分。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其情節重 大者,並得 予以一年以 下停業之處 分。
    11 公、私場所所 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未依 通知或公告, 主動清除病媒 孳生源者。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 第七十條第 一款 處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必要 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五千元;必 要時,並得 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 罰。
    12 醫療機構未配 合預防接種政 策者。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13 醫療機構拒絕 、規避或妨礙 主管機關進行 預防接種查核 者。 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14 違反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基金 繳交期限者。 第三十條第 四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15 病人或家屬於 病人就診時未 據實陳述與傳 染病有關之事 項者。 第三十一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16 醫事機構未依 規定執行感染 控制工作,拒 絕、規避或妨 礙查核,或未 符查核基準者 。 第三十二條 第六十七條 第二項 處六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按 次處罰。 1.第一次處罰 鍰六萬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2.第二次處罰 鍰十萬五千 元;必要時 ,並得限期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並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
    17 機關(構)及 場所未防範感 染之發生或拒 絕、規避或妨 礙輔導及查核 者。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強 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18 違反農漁、畜 牧、游泳或飲 用水限制、禁 止或處理者。 第三十五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19 民眾拒絕、規 避或妨礙主管 機關所定檢查 、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 施者。 第三十六條 第七十條第 二款 處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必要 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五千元;必 要時,並得 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 罰。
    20 機關(構)、 團體、事業或 人員拒絕、規 避或妨礙管制 、限制、撤離 措施者。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1 機關(構)、 團體、事業或 人員拒絕、規 避或妨礙公告 之防疫措施者 。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第六 款 第七十條第 三款 處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必要 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五千元;必 要時,並得 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 罰。
    22 公、私場所或 運輸工具之所 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拒絕 、規避或妨礙 防疫工作者。 第三十八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3 醫師違反報告 及適當處置之 義務或拒絕提 供相關資料者 。 第三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處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九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二十七萬 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四十 五萬元。
    24 法醫師違反報 告及適當處置 之義務或拒絕 提供相關資料 者。 第三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二款 處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九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二十七萬 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四十 五萬元。
    25 醫事機構拒絕 、規避或妨礙 提供相關資料 或資料不全, 經限期補正而 不補正者。 第三十九條 第四項、第 五項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26 醫師以外醫事 人員違反報告 義務者。 第四十條第 一項 第六十四條 第三款 處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九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二十七萬 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四十 五萬元。
    27 發現未經醫師 診斷或檢驗之 疑似傳染病病 人或其屍體未 依規定通知者 。 第四十二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強 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28 病人及相關人 員拒絕、規避 或妨礙檢驗診 斷、調查及處 置者。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29 傳染病病人違 反隔離治療規 定或防治措施 處置者。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30 傳染病病人任 意離開隔離病 房者。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31 病人及相關人 員拒絕、規避 或妨礙採檢、 消毒者。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 款、第四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32 醫事機構、學 術或研究機構 未配合檢驗、 報告、消毒或 處置者。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 款、第四款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33 醫事機構、學 術或研究機構 違反檢體及其 檢出病原體之 保存規定者。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 第七十條第 四款 處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必要 時,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千元; 必要時,並 得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 善者,按次 處罰。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五千元;必 要時,並得 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 罰。
    34 曾與傳染病病 人接觸或疑似 被傳染者違反 留驗、檢查、 預防接種、投 藥及其他必要 處置之命令者 。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35 傳染病病人原 居留之病房或 住(居)所未 配合消毒或處 置者。 第四十九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 得 限期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36 醫事機構未對 因傳染病或疑 似傳染病致死 之屍體施行消 毒或處置者。 第五十條第 一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37 死者家屬或殯 葬服務業者拒 絕、規避或妨 礙屍體消毒或 處置者。 第五十條第 一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38 傳染病致死之 屍體,死者家 屬未依規定處 理者。 第五十條第 三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39 拒絕、規避或 妨礙各級政府 機關所為之優 先使用、徵調 、徵用或調用 者。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五 款 除逕行強制處 分外,並得處 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六 萬元。 2.第二次逕行 強制處分, 並處罰鍰十 八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逕行強制處 分,並處罰 鍰三十萬元 。
    40 入、出國(境 )之人員拒絕 、規避或妨礙 檢疫或措施者 。 第五十八條 第三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強 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41 入、出國(境 )之運輸工具 所有人、管理 人、駕駛人或 代理人拒絕、 規避或妨礙提 供相關文件, 且未保持運輸 工具之衛生者 。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42 入、出國(境 )之運輸工具 違反規定之管 制及防疫措施 者、輸入或旅 客之物品未依 規定退運或銷 毀者。 第六十條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 款、第二項 1.處一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2.得逕行強制 處分。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2.第二次處罰 鍰八萬元; 必要時得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並得逕行 強制處分。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並 得逕行強制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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