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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疾字第0984263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 自治條例事件,依法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 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 次 審 酌 事 項 內 容 條 文 備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 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 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 罰。 第九條 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 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 條第一 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 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 條第二 項本文 明知職務 命令違法 ,而未依 法定程式 向該上級 公務員陳 述意見者 ,不在此 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不予處罰。 第十二 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 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 處罰。 第十三 條本文
    8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 其處罰。 第八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 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 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開情形 ,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 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錄,命 其簽名。 第十九 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 罰。 第十二 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 罰。 第十三 條但書
    11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 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 其處罰。 第八條 裁處之罰 鍰不得逾 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 三分之一 ,亦不得 低於法定 罰鍰最低 額之三分 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 罰。 第十二 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 罰。 第十三 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 為,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 第二項 裁處之罰 鍰不得逾 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 二分之一 ,亦不得 低於法定 罰鍰最低 額之二分 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 第四項
    16 得 加 重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 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 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 額之限制。 第十八 條第二 項
    17 得 併 罰 部 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 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 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 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 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 之處罰。依前開並受同一規定 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 。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 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 裁處之。 第十五 條第一 項、第 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 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 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 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 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 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依前開 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 得逾一百萬元。但所得之利益 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 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 條第二 項、第 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 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 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 第十六 條
    20 得 追 繳 部 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 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 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 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 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 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 條第一 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 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 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 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 酌予追繳。 第二十 條第二 項
  • 三、本局處理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歧視、拒絕 感染者就學 、就醫、就 業、安養、 居住或予其 他不公平待 遇。 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第三項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得限 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按次處罰之。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必要時,得 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2 非經感染者 同意,對其 錄音、錄影 或攝影。 第四條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第三項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得限 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必要時,得 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3 應接受而不 接受人類免 疫缺乏病毒 及其他性病 防治講習。 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 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萬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萬 元。
    4 旅館業及浴 室業,其營 業場所未提 供保險套及 水性潤滑劑 ,經令其限 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第十條 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營業場所負 責人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限期 改善,屆期 未改善處罰 鍰三萬元。 2.第二次限期 改善,屆期 未改善處罰 鍰九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處罰鍰十五 萬元。
    5 採集血液供 他人輸用、 製造血液製 劑、施行器 官、組織、 體液或細胞 移植前未事 先實施人類 免疫缺乏病 毒有檢驗。 第十一條第一 項 第二十二條 處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九萬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
    6 使用檢驗結 果呈陽性反 應之血液、 血液製劑、 器官、組織 、體液或細 胞。 第十一條第二 項 第二十二條 處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三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九萬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
    7 醫事機構對 第十一條第 一項檢驗呈 陽性反應者 ,未通報主 管機關。 第十一條第三 項 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項 處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 處罰之。 1.第一次處罰 鍰三萬元。 必要時,得 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2.第二次處罰 鍰九萬元。 必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 罰
    8 感染者未提 供其感染源 或接觸者; 就醫時未向 醫事人員告 知其已感染 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 第十二條第一 項 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項 處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 處罰之。 1.第一次處罰 鍰三萬元。 必要時,得 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2.第二次處罰 鍰九萬元。 必要時,得 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十五 萬元。必要 時,得限期 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按次處 罰
    9 醫事機構及 醫事人員拒 絕提供感染 者服務。 第十二條第三 項 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項 處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必要時,得限 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十萬元 。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十萬元 。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百 五十萬元。 必要時,得 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10 規避、妨礙 或拒絕主管 機關之稽查 或抽驗。 第十五條第一 項 第四十九條 處負責人五千 元以上二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並強制執行 稽查或抽驗。 1.第一次處罰 鍰五千元, 並強制執行 稽查或抽驗 。 2.第二次處罰 鍰一萬五千 元,並強制 執行稽查或 抽驗。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二萬 五千元,並 強制執行稽 查或抽驗。
    11 旅館業供客 用之盥洗用 具、毛巾、 浴巾、拖鞋 等用品,未 於每一房客 使用後洗淨 消毒、保持 清潔或牙刷 、梳子、刮 鬍刀有重複 使用情形。 第十六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12 旅館業供客 用之被單、 床單、被套 、枕頭套等 寢具,未於 每一房客使 用後換洗、 保持清潔。 第十七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13 發現房客有 發燒、嘔吐 、腹瀉併發 之症狀或疑 似傳染病時 ,未立即通 知衛生醫療 機構處理或 房客患有疾 病情況緊急 時,未協助 就醫。 第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處負責人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萬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萬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萬 元。
    14 旅館業之房 客有妨礙公 共衛生之行 為,從業人 員未加勸阻 。 第十九條 第五十五條 處負責人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千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千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千 元。
    15 旅館業設備 未符合第二 十條各款規 定之一。 第二十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一 萬二千元。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者,處罰 鍰二萬元。
    16 理髮美髮美 容業供客用 之器具、毛 巾未保持整 潔,每一顧 客使用後未 洗淨及有效 消毒。 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17 理髮美髮美 容業供客用 之圍巾或頭 墊未保持清 潔或使用時 接觸顧客身 體部分未另 加清潔軟紙 。 第二十二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18 理髮美髮美 容業供客用 之盥洗池盆 ,每次使用 後未即排水 及以清潔劑 清洗乾淨。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19 理髮美髮美 容業設備未 符合第二十 五條各款規 定之一。 第二十五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20 理髮美髮美 容業從業人 員未遵守第 二十六條第 一款至第六 款規定之一 。 第二十六條第 一款至第六款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21 理髮美髮美 容業之顧客 有妨礙公共 衛生之行為 ,從業人員 未加勸阻。 二十六條第七 款 第五十五條 處負責人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千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千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千 元。
    22 第理髮美髮 美容業負責 人未僱用領 有相關職類 之技術士證 者。 第二十七條 第五十二條 處負責人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 1.第一次處罰 鍰三千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九千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五千元。
    23 浴室業供客 用之用品未 洗滌清潔及 有效消毒。 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元以下罰鍰 。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24 浴池水質除 溫泉以外, 未符合第二 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 。 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25 浴池水質除 溫泉以外, 未符合第二 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 第四款規定 之一。 第二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三條 處負責人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再 抽驗仍未改善 者,並得按次 處罰至改善為 止。 1.第一次處罰 鍰二千元, 經再抽驗仍 未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 罰至改善為 止。 2.第二次處罰 鍰六千元, 經再抽驗仍 未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 罰至改善為 止。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元,經再抽 驗仍未改善 者,並得按 次處罰至改 善為止。
    26 溫泉浴池水 質未符合溫 泉衛生基準 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 第五十三條 處負責人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經 再抽驗仍未改 善者,並得按 次處罰至改善 為止。 1.第一次處罰 鍰二千元, 經再抽驗仍 未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 罰至改善為 止。 2.第二次處罰 鍰六千元, 經再抽驗仍 未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 罰至改善為 止。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元,經再抽 驗仍未改善 者,並得按 次處罰至改 善為止。
    27 浴室業從業 人員未穿著 清潔工作服 。 第三十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28 浴室業之顧 客有第三十 一條之情事 ,從業人員 未加勸阻其 入浴。 第三十一條 第五十五條 處負責人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千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千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千 元。
    29 浴室業設備 未符合第三 十二條各款 規定之一。 第三十二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30 娛樂業設備 未符合第三 十三條各款 規定之一。 第三十三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31 娛樂業之顧 客有第三十 四條之行為 ,從業人員 未加勸阻。 第三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處負責人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千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千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千 元。
    32 游泳場所每 年開放或停 用前十日內 ,未向主管 機關報備。 第三十五條 第五十一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三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九千元。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一萬五 千元。
    33 放水式游泳 池及涉水池 在使用期間 未依規定換 水及洗刷清 潔。 第三十六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34 游泳場所開 放期間,涉 水池無專人 現場管理。 第三十七條第 一款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35 游泳場所開 放期間未設 置專任救生 員。 第三十七條第 二款 第四十七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三萬元。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五萬元 。
    36 游泳場所開 放期間未備 救生用具及 急救箱等設 備。 第三十七條第 三款 第五十一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三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九千元。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一萬五 千元。
    37 游泳場所供 客用之遊泳 帽、衣褲或 浴巾,每次 使用後未清 洗及有效消 毒。 第三十八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38 游泳池水質 未符合第三 十九條第一 、二、五、 七、八款規 定之一。 第三十九條第 一、二、五、 七、八款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39 游泳池水質 未符合第三 十九條第三 、四、六款 規定。 第三十九條第 三、四、六款 第五十三條 處負責人二千 元以上一萬元 以下罰鍰;經 再抽驗仍未改 善者,並得按 次處罰至改善 為止。 1.第一次處罰 鍰二千元, 經再抽驗仍 未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 罰至改善為 止。 2.第二次處罰 鍰六千元, 經再抽驗仍 未改善者, 並得按次處 罰至改善為 止。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一萬 元,經再抽 驗仍未改善 者,並得按 次處罰至改 善為止。
    40 游泳池採用 加氯方法消 毒者,未備 有餘氯測定 器、未定時 作水質測定 及公告或未 將測定及紀 錄資料保存 一年。 第四十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41 不採用加氯 方法消毒之 遊泳池,其 使用方法未 經主管機關 核准。 第四十一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42 游泳場所之 顧客有第四 十二條之情 事,從業人 員未加勸阻 其入池。 第四十二條 第五十五條 處負責人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千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千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千 元。
    43 游泳池四週 無濯足淺溝 、淺溝未經 常充滿流動 清水或其他 有效替代設 施。 第四十三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44 男女更衣室 、淋浴室未 分開設置、 未設有衣物 櫥櫃或未保 持清潔。 第四十四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45 電影片映演 業設備未符 合第四十五 條各款規定 之一。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條 經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改 善者,處負責 人四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 鍰。 1.第一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四千元。 2.第二次通知 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 者,處罰鍰 一萬二千元 。 3.第三次以上 通知限期改 善;逾期未 改善者,處 罰鍰二萬元 。
    46 電影片映演 業之顧客有 第四十六條 之行為,從 業人員未加 勸阻。 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 處負責人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 1.第一次處罰 鍰一千元。 2.第二次處罰 鍰三千元。 3.第三次以上 處罰鍰五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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