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以下簡稱臺北 e大)網路學習,以公平公開方式,廣納優質、多元之網路學習課程供大 眾學習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
-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平臺使用服務:公訓處提供課程上傳、測試、招生、金流服務(含代 收學費及代發收據)、平臺系統維護、相關網頁維護、開闢線上討論 區、核發學習認證或證書等。 二 網路學習課程:已製作完成,可置於或連結至臺北e大平臺之資訊、 語言、管理、公務、人文或其他類別之課程。
- 第 4 條平臺使用者以依法核准設立之機關(構)、企業、團體、學校,或具線上 課程教學、輔導、製作之實績者為限。
- 第 5 條平臺使用者應檢附申請書向公訓處提出申請,經公訓處核准後,始得使用 。
- 第 6 條平臺使用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供課程予公訓處連結或放置於臺北e大,並確保課程與臺北e大平 臺相容。 二 製作相關網頁或提供相關網頁製作所需之資料。 三 每門課開放至少五分鐘內容做為試讀課程,提供臺北e大會員免費試 讀。 四 提供諮詢服務。 五 自行負責課程著作權等相關事項,因該等情事致公訓處遭受損失者,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 第 7 條平臺使用者經核准後應於十五日內,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逾期未繳 納者,公訓處得逕予廢止其核准處分。 前項保證金應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時,全額無息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予退還: 一 未依使用計畫執行,且未經公訓處核准並做成書面紀錄。 二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能正常提供課程予學員,自發生日起逾 十日仍未能改善。 三 對所獲臺北e大學員相關資料或系統資料,未善盡保密責任。 四 未依規定向臺北e大學員收取費用或推銷。
- 第 8 條平臺使用者應繳納使用規費,按課程學費收入百分之二十計收,由公訓處 自所代收之課程學費中收取。
- 第 9 條前條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公訓處應衡酌營運、維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成 本、市場因素、教育推廣目的等,每三年檢討一次。
- 第 10 條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基於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需求,申請使用臺北e 大平臺服務者,得免徵規費。
- 第 11 條平臺使用者有溢繳或誤繳規費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 ,向公訓處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規費繳納之日起,至公訓處核准退費之日止,依繳費之日 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第 12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公訓處定之。
-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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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4002
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平臺使用服務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第09930061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