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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102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產業發展局局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企劃科:本市山坡地安全管理政策研擬,山坡地範圍及特定水土保持 區調查、劃定,環境地質及防災資料庫、雨量及土石流觀測系統等建 置、更新、維護,工程考工、採購、發包、訂約等事項。 二 道路步道科:本市產業道路、登山步道之闢建、維護、管理,山坡地 既成道路之邊坡改善、維護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三 森林遊憩科:本市森林及保安林之調查、保育、開發及利用,風景區 、露營場與苗圃之規劃、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 土石流防治科:本市山坡地野溪、山溝、土石流潛勢溪流治理之調查 、規劃、整治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五 坡地整治科:本市山坡地環境敏感區、礦渣區、未徵收公園預定地之 治理及災害復舊,山坡地農地之水土保持治理及農村新風貌調查規劃 、執行等事項。 六 坡地住宅科: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集合住宅與非集合住宅社區邊坡 之安全檢查,山坡地道路、住宅及農地邊坡調查、建檔及督導改善等 事項。 七 審查管理科:本市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施工監督檢 查,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之查報、取締 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八 秘書室: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 、正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管理師、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 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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