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企劃科:本市山坡地安全管理政策研擬、山坡地範圍與特定水土保持 區調查及劃定、環境地質與防災資料庫、雨量及土石流觀測系統等建 置、更新、維護及工程考工等事項。 二 道路步道科:本市山區道路(不含都市計畫道路)及登山步道之闢建 、維護及管理、山坡地既成道路之邊坡改善、維護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 三 森林遊憩科:本市森林與保安林之調查、保育、開發及利用、風景區 、露營場與苗圃之規劃、經營及管理等事項。 四 土石流防治科:本市山坡地野溪、山溝與土石流潛勢溪流治理之調查 、規劃、整治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五 坡地整治科:本市山坡地環境敏感區、礦渣區與未徵收公園預定地之 治理及災害復舊、山坡地農地之水土保持治理與農村新風貌調查規劃 及執行等事項。 六 坡地住宅科: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集合住宅與非集合住宅社區邊坡 之安全檢查、山坡地道路、住宅與農地邊坡調查、建檔及督導改善等 事項。 七 審查管理科:本市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施工監督檢 查、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之查報、取締 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股長、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 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9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2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工務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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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171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增訂第8點條文;原第8~13點條文修正並遞改為遞9~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