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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教人字第1033460640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中心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人事室 主任及會計室主任由公務人員擔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教務、學生事務及總務 等三主任編制員額數以外加方式辦理。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 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增置 教師一人。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及資賦優異教育班):每班三人。 (五)輔導教師依學校班級數設置如下: 1.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 2.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 (5)學校班級數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 此類推增置。 (六)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七)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十二班以下六人, 十三班至二十班七人,二十一班至二十八班八人,二十九班至三十六班九人,三 十七班至四十五班十人,四十六班至五十四班十一人,五十五班至六十三班十二 人,六十四班至七十二班十三人,七十三班至八十班十四人,八十一班至八十八 班十五人,八十九班至九十六班十六人,九十七班至一0四班十七人,一0五班 至一一二班十八人,一一三班至一二0班十九人,一二一班以上者二十人。 各校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之配置另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 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 理人員二人。 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置營養師一人。 (九)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前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 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 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四、各校因應電腦教學、資訊設備維護管理及系統開發等業務需要,得置系統管理師,由現 有教師員額內具電腦專長者兼任。
  •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模大小做彈性調整 ,以利校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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