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訂定。
- 二、臺北市政府民政專業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規定辦理。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區志纂修工作,成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區(里)民活動中心、鄰里公園維護、管理、評選表揚等業務,工作努力, 成績優良者。 (三)辦理基層建設工作,成績優良者。 (四)辦理資深里鄰長暨績優里長表揚業務,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五)辦理里鄰長研習或訓練,能督促各里鄰長出席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能依照表格 填報者。 (六)辦理里民大會,熱心認真,成績優良者。 (七)辦理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業務,成效優良者。 (八)辦理里長各項福利措施,工作努力,有具體事蹟者。 (九)辦理鄰長異動作業或遴聘等業務,正確無誤,順利完成者。 (十)推行國民生活須知、國民禮儀範例及改善民俗工作,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十一)輔導辦理聯合婚禮,成效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辦理各項祭典及活動,圓滿達成任務者。 (十三)辦理調解行政工作,計畫周詳,對推展調解業務,疏減訟源,具有成效者。 (十四)辦理人口政策研究、宣導活動及研討會,工作努力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十五)辦理新移民照顧輔導課程及各項宣導活動,工作努力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十六)辦理各項文化藝文業務,成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十七)對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重要事項,認真辦理圓滿完成任務,績效優良者。 (十八)辦理其他民政業務,成績優良者。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辦理行政監督、年度施政及考核工作,成果豐碩,確能促進行政功能者。 (二)辦理行政區域調整工作,規劃周詳,著有績效者。 (三)辦理區志纂修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區(里)民活動中心、鄰里公園維護、管理、評選表揚等業務,績效卓著,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五)辦理基層建設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六)辦理資深里鄰長暨績優里長表揚能依照規定、籌畫周詳,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七)辦理里鄰長研習或訓練,能督促各里鄰長出席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並能依照表格 填報者。 (八)辦理里民大會均能依照規定、籌畫周詳,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九)辦理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業務,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十)推行國民生活須知、國民禮儀範例及改善民俗等工作,規劃周詳,績效卓著,經 考核成績優良者。 (十一)主動推動宗教團體,舉辦公益或慈善事業,成果豐碩,有具體事蹟者。 (十二)辦理寺廟、教會輔導工作,各項資料置備完整,能預防糾紛或對已發生之糾紛 ,能迅予妥善處理,因而得以圓滿解決者。 (十三)辦理國家重要祭典或活動,負責盡職,有優良事蹟者。 (十四)處理祭祀公業、神明會等有關業務,公正允當,消弭重大糾紛,有具體事蹟者 。 (十五)推展調解行政工作,績效優良,對疏減訟源,促進社會和諧,有具體事蹟者。 (十六)辦理人口政策研究、宣導活動及研討會,計畫周詳,提出精進措施,績效卓著 ,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十七)辦理新移民照顧輔導課程及各項宣導活動,計畫周詳,績效卓著,有具體優良 事蹟者。 (十八)對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重要事項,圓滿完成任務,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十九)辦理其他民政業務,有具體之優良事蹟者。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里幹事無故不在里辦公處辦公,致影響公務者。 (二)里幹事查報案件,輿情通報,工作不力,致影響成效者。 (三)辦理區(里)民活動中心、鄰里公園維護、管理、評選表揚等業務,工作不力者 。 (四)辦理基層建設工作,工作不力者。 (五)辦理資深里鄰長暨績優里長表揚業務,工作不力者。 (六)辦理里鄰長研習或訓練業務,計畫不周,督促各里鄰長出席或受訓不力者。 (七)辦理里民大會業務,工作不力者。 (八)辦理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業務,工作不力者。 (九)辦理里鄰長各項福利措施,工作不力致生不良影響者。 (十)辦理鄰長異動作業或遴聘等業務,發生錯誤或延誤者。 (十一)推行國民生活須知、國民禮儀範例或改善民俗工作不力者。 (十二)辦理各項祭典或活動,計畫不周,致影響績效者。 (十三)辦理祭祀公業、神明會之登記,發生錯誤者。 (十四)對人民申請調解案件不依期限辦理者。 (十五)辦理人口政策研究、宣導活動及研討會,工作不力或延誤者。 (十六)辦理新移民照顧輔導課程及各項宣導活動,工作不力或延誤者。 (十七)辦理各項文化藝文業務,工作不力者。 (十八)對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事項,辦理不力或延誤者。 (十九)辦理其他民政業務不力者。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里幹事無故不在里辦公處辦公,致貽誤重要公務者。 (二)辦理行政監督、年度施政及考核工作,措施不當,工作不力者。 (三)辦理行政區域調整工作,協調不力,敷衍塞責,致生不良後果者。 (四)辦理各級地方政府組織編制或授權業務,敷衍塞責,致生不良後果者。 (五)辦理區志纂修工作不力,嚴重影響纂修計畫者。 (六)辦理區(里)民活動中心、鄰里公園維護、管理、評選表揚等業務,工作不力或 失當,有具體事實者。 (七)辦理基層建設工作,工作不力或失當,有具體事實者。 (八)辦理資深里鄰長暨績優里長表揚業務,工作不力或失當,有具體事實者。 (九)辦理里鄰長研習或訓練業務,計畫不周,督促各里鄰長出席或受訓不力,其出席 或受訓率未達百分之五十,工作不力或失當,有具體事實者。 (十)辦理里民大會,工作不力或失當,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辦理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業務,工作不力或失當,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推行國民生活須知、國民禮儀範例及改善民俗工作不力,績效不彰,經考核成 績未達六十分者。 (十三)對寺廟、教會輔導不力,或對糾紛處理偏袒,致影響政府形象者。 (十四)辦理祭祀公業、神明會等有關業務不當,導致糾紛者。 (十五)辦理人口政策研究、宣導活動及研討會,工作不力或失當,致影響政府形象者 。 (十六)辦理新移民照顧輔導課程及各項宣導活動,工作不力或失當,致影響政府形象 者。 (十七)對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之重要事項,辦理不力或延誤,致成效不良者。 (十八)辦理其他民政業務,工作不力,致生不良後果者。
- 七、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 予一次或兩次之獎懲。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三字第09910393900號函核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