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訂定。
- 二、臺北市政府戶政專業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規定辦理。
- 三、下列事蹟之一者嘉獎: (一)改善服務態度,因而獲得社會好評有具體事實者。 (二)核發戶籍謄本及受理印鑑登記,迅速確實,從無錯誤者。 (三)對各項戶籍簿證書表均依規定整理妥善,保管週密者。 (四)查知行方不明2人以上未滿5人,並依規定處理完畢者。 (五)發現偽冒領證明文件,處理得宜者。 (六)辦理門牌業務認真負責,成效良好者。 (七)主動協助民眾處理各項戶籍申請案件,表現優良者。 (八)辦理戶政庶務、資訊系統業務認真負責,表現優良者。 (九)掌握人口統計資料,定期彙整無誤者。 (十)辦理人口政策研究、宣導活動及研討會,有具體成果者。 (十一)辦理國籍歸化測試,依限無誤完成者。 (十二)辦理新移民宣導活動及照顧輔導相關業務,成效良好效者。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計劃週密,認真執行上級命令,著有成績者。 (二)努力研究發展,對戶政工作之改進,具有貢獻者。 (三)推行便民工作成績卓著者。 (四)督導所屬,推行戶政工作有方,成績卓著者。 (五)辦理戶籍登記,及處理國籍得喪變更事項,全無遺漏錯誤者。 (六)辦理各項戶籍清查專案,認真執行,依限完成者。 (七)戶籍巡迴查對,周詳確實,年終戶口校正詳實,依限完成者。 (八)對應行通報聯繫事項認真辦理,從無積延漏誤者。 (九)填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從無積壓漏誤者。 (十)查知行方不明人口5人以上,並依規定處理完畢者。 (十一)主動查獲或遏止偽冒領證明案件,處理得宜,著有實績者。 (十二)各種統計報表,均能依限提前呈報,從無錯誤者。 (十三)對於人口政策或新移民措施之精進,績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辦理或督導所屬推動人口政策工作,績效卓著者。 (十五)辦理或督導新移民照顧輔導相關業務,績效卓著者。
-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辦理戶籍登記積延者。 (二)核發戶籍謄本及核發印鑑證明錯誤草率,或逾期辦理,藉故留難者。 (三)各項戶籍登記書表,不照規定整理者。 (四)戶籍通報聯繫積壓稽延者。 (五)對行方不明人口追查不力者。 (六)錯誤核發偽冒領證明文件,經查確有疏失者。 (七)故意洩漏他人戶籍資料致影響機關聲譽者。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忽視政令,敷衍從事,或對於應辦事項延不遵辦者。 (二)不依規定受理戶籍登記,藉故留難者。 (三)辦理戶籍登記不實者。 (四)通報聯繫不實或漏誤情節大者。 (五)戶籍巡迴查對,延未辦理者。 (六)年終戶口校正推行不力,敷衍從事者。 (七)戶籍登記書表不照規定整理保管因而散失者。 (八)各種戶籍統計報表,不依規定時限呈報,及經催告仍故意延宕或填報錯誤者。 (九)不依規定追查行方不明人口者。 (十)錯誤核發偽冒領證明文件,經查有重大違失,情節重大者。 (十一)故意洩漏他人戶籍資料致損及民眾或機關權益,情節重大者。
- 七、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 予一次或兩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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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三字第09910393900號函核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