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特殊教育發展,特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之規 定,設置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特殊教育方案之規劃。 (三)特殊教育發展之推動。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指 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行政人員、 專業人員及相關團體、機構代表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會議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學者專家外,得 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委任人以該委員 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教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行 政事務,置工作人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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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9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128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