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180200號函訂頒全文10點
  • 一、為研議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及周邊土地整體開發相關事宜,以推動臺北都 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及信義線向東延伸段等場站周邊土地整體開發為 首要工作,加速捷運沿線環境改善與都市發展及更新,並為增進捷運系統所帶來之經濟 及商業效益以挹注捷運建設經費,特設置「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場站周邊土地整體 開發研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係為推動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及場站周邊土地整體開發作業,初 期工作範圍暫定以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及信義線向東延伸段等各場站周邊土地整體 開發相關事宜為主,循序漸進,每年檢討辦理成效並納入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及信 義線向東延伸段中長程計畫內,定期陳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工作目標 及範疇得檢討修訂之。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置共同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副市長與臺北縣政府(以 下簡稱縣府)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及縣府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共 同召集人就本府與縣府業務相關局、處及會之首長、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專 家學者若干人聘派之。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任 期屆滿日止。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派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作 業及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下設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交通局、都市發展局、 都市更新處、財政局、地政處、主計處、法規委員會、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 有限公司與縣府交通局、財政局、地政局、主計處、法制局及城鄉發展局分別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執行委員會交議事項、工作計畫分工;捷運工程局負責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 事項。
  • 五、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共同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其中 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另一召集人來主持會議,如共同召集人皆因故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本會議政府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 代理。工作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陳報各縣、市首長核准後,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及專家學者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十、本委員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