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0521100號函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新北市政府為共同研議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 畫及周邊土地整體開發相關事宜,加速捷運沿線環境改善與都市發展及更新,並為增進 捷運系統所帶來之經濟及商業效益以挹注捷運建設經費,俾利捷運路線建設之推動運作 更有效率,特設置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及周邊土地整體開發研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由本府與新北市政府共同建立推動平台,以研商推動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建設規 劃之相關重大議題。 (二)推動捷運路線建設及其場站周邊土地整體開發相關事宜。 (三)研議捷運路線建設推動順序,並由各路線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及相關規定,陳報 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審議核定。 本會工作目標及範疇得檢討修訂之。
  •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置共同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副市長與新北市政府副市長 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本府與新北市政 府業務相關局、處及會之首長、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專家學者若干人聘派之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 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共同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其中召集 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另一召集人來主持會議,如共同召集人皆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 派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議政府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理。 本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本府及新北市政府首長核准後,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派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作業及 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下設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交通局、 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捷運工程局、地政處、主計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與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處、地政局、交通局、主計處分 別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執行委員會交議事項、工作計畫分工;並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及新 北市政府交通局分別就路線主管業務負責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或後續路線相關經費支應。
  • 八、本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