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使用並管理本所戶外 全彩視訊電子看板暨燈箱告示,提供藝文及公益訊息刊出與播放之申 請,特訂定本須知。
- 二、刊播種類與位置 (一)戶外燈箱告示(以下簡稱燈箱告示):中山堂地下停車場人行旋轉 樓梯出入口。 (二)戶外型全彩視訊電子看板(以下簡稱電子看板):中山堂地下停車 場衡陽路出入口。
- 三、刊播屬性與內容 (一)本電子看板及燈箱告示提供撥放或刊登使用本所各場地演出單位之 藝文展演、學術講座、研討會、文化創意產業、文化性集會、公益 性及市政宣導等有關之活動訊息為主。 (二)刊播內容如有下列情事,不予核准: 1.刊播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違反本所其他規範,或經本所認為有妨礙公序良俗、歪曲事實、 虛偽宣傳或影響本所形象者。 3.營利性、政治性、宗教性以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 四、刊播申請期限與數量 (一)本所得視檔期及申請案件之性質與目的,核准刊出之數量、期間與 位置。 1.燈箱告示:以二個月、數量二幅以內為原則。 2.電子看板:以一個月為原則。 (二)如遇本府重大政策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本所 有使用需求等,由本所彈性調整之。本所有核准及調整申請期間、 數量與位置等之權利,並保留已核准上刊告示刊期、數量、位置等 變更與調整之權利。另燈片實際上刊及下刊日期,將視本所之工作 核准日為準。 (二)同一刊播內容以申請二次為限。
- 五、申請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資格: 1.文化局暨各附屬機關及委託經營場館單位所為主、合、承辦之藝 文活動宣傳訊息。 2.本府各機關舉辦之有關重要市政推廣活動演出及訊息。 3.租用本所各場地之使用單位舉辦活動演出宣傳訊息。 4.經專案報本府或文化局核准之府外單位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舉辦活 動宣傳訊息。 (二)申請文件 1.申請單位應依申請刊播種類之不同填具申請書如下: (1)「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燈箱告示公益使用申請書」(詳附件一 ) (2)「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電子看板公益告示託播申請書」(詳附 件二) 2.如非申請單位自行辦理者,申請時應加填「委託書」(詳附件三 )。 3.申請單位之資格證明文件。 4.活動企劃書。 5.其它: (1)申請燈箱告示者: a.燈箱尺寸:240cm(L)×135cm(H) b.燈片製作及放置,由租(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2)申請電子看板播出者: a.圖片、文字等應製作電子看板媒體檔或圖片檔,檔案為 AVI 、MPEG、GIF、JPG 格式。 b.看板:主螢幕 742.4cm(L)×230.4cm(H)×2 面,側螢 幕 102.4cm(L)×230.4cm(H)×2 面。 c.播放長度以不超過 30 秒為原則,超過部分,本所擁有刪減 或退回申請之權利,文字播放每字字體大小至少要 25.6cm ×25.6cm 以上。 d.主螢幕每面可顯示中文字寬 29 字及高 9 字以內,側螢幕 每面可顯示中文字寬 4 字及高 9 字以內。 (三)申請方式 備妥第二款相關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所業務組「10042 臺北市中正 區延平南路 9 號」,承辦人林義榮(電話:02-2381-3137 轉 1 59)。 (四)申請送件與補件期限: 1.送件: (1)申請燈箱告示者:預定刊出前 15 日至 60 日內。 (2)申請電子看板者:預定刊出前 10 日至 30 日內。 2.補件:申請文件若有不符或有欠缺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 日起 5 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 六、應遵守事項 (一)告示內容施作或播出過程中,如有告示內容及畫面修改之需求,須 經本所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申請單位如於申請案尚未經本所審核通過前,即自行製作告示素材 (如告示燈片或短片)或進行相關宣傳,或因申請案被撤銷、未通 過而有損害時,由申請單位自負其責,概與本所無涉。如有未經本 所同意之畫面出現,本所得隨時停止施作或播出,所需告示物拆除 費用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三)施工作業特殊規定:申請燈箱告示者 1.申請單位應依本所核准之公益告示內容圖樣自行製作燈片,並負 擔製作費用;於告示刊出期滿後,二日內由申請單位自行進行燈 片下刊。未依前述規定者,下刊之燈片本所將以廢棄物處理,其 拆卸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2.前述告示燈片之裝、卸所需一切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四)申請刊登或播放之公益告示使用之軟、硬體、圖片、影音等智慧財 產權,須取得使用及播放合法授權。電子看板播放需取得「公開播 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著作權授權同 意書,且註明是否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如有加入,則須提出該著 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授權,如無法提出,涉及音樂相關著作須由申 請單位製作「無配樂」格式播出,涉及視聽相關著作則不予播出。 若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涉及其他侵權行為,所生之法律及賠償責任及 一切衍生之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負責,本所不負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 。
- 七、申請作業流程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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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9)北市文化三字第099323785600號函訂頒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