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加強計畫與預算之統 合協調及增進預算執行績效,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預算編製與執行審查協調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局長指派兼任。
- 三、本小組審查與協調下列事項: (一)預算收支原則。 (二)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支事項。 (三)附屬單位預算及各特種基金支用計畫。 (四)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收支事項。 (五)本局代辦非本府出資計畫之專案性經費事項。 (六)本局代辦非本府出資計畫之支用計畫(不含代辦案件性質單純者)。 (七)其他有關預算收支政策性事項。
- 四、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置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會同技術處、品保處、秘書室、 人事室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 五、本小組對於本局代辦非本府出資之計畫,設置專案性經費審查小組,審查其預算員額及 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志工服務計畫、出版品計畫、研究發展計畫、新購及汰 換車輛計畫、電腦相關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並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小組主持人, 綜規處處長、工管處處長、技術處處長、品保處處長、資財室主任、公關室主任、秘書 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小組成員,會計室負責幕僚行政作業。
- 六、工作組及專案性經費審查小組應於本局概算編審日程表規定期程完成初審工作,並送會 計室彙提本委員會審查。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7)北市捷會字第09733050000號函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