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加 強計畫與預算之統合協調及增進預算執行績效,特設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會計業務 之副局長兼任,其餘組員由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及各處(室)一級 主管兼任。
- 三、本小組審查與協調下列事項: (一)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本局主管單位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 支事項。 (三)本局主管附屬單位預算案支用計畫。 (四)本局代辦非本府出資計畫之支用計畫(不含代辦案件性質單純 者)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政策性事項。
- 四、本小組依本局訂定之概算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 與預算統合協調小組會議。 本小組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 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法定規定辦理。
- 五、各單位提送各類概算予工作組前,應循其督導系統完成陳核程序。 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設置工作組,由本局會計室、技術發展處 、秘書室、人事室及工務管理處共同組成,辦理初審工作。
- 六、工作組成員應於本局概算編審日程表規定期程完成初審工作,並送會 計室彙提本小組審查。
- 七、本小組組員及工作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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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會字第1103002292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