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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臺北市體育處(99)北市體處綜字第09930313700號函訂頒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九九體育節,藉表揚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優秀選手教練、績優體育團體及對本市體育運動推展具 有特殊貢獻之團體及人員,以提昇運動水準,特定本要點。
  • 二、表揚類別、條件 (一)優秀選手獎 1.至推薦受理日為止,設籍於本市滿 1 年,或代表本市參賽。 2.參加亞奧運榮獲佳績者。 3.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 ,榮獲佳績者。 4.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榮獲佳績者。 5.參加本市辦理之各項運動,成績優異者。 (二)優秀教練獎 1.培訓本市選手參加亞奧運榮獲佳績者。 2.培訓本市選手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 理之正式競賽,榮獲佳績者。 3.培訓本市選手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榮獲佳績者。 4.培訓本市選手參加本市辦理之各項運動,成績優異者。 (三)績優團體獎: 1.有計畫培訓本市選手、辦理本市體育活動,成效卓著者。 2.熱心贊助本市體育設施、體育活動經費者。 3.辦理本市社區體育活動,績效卓著者。 4.經營本市各項體育隊社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者。 (四)體育行政獎:於本市各機關、學校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者。 (五)特殊貢獻獎:其他對本市體育運動頗有特殊貢獻者。
  • 三、推薦方式: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及民間體育團體列舉事實與證明文件,逕向臺北 市體育處(以下稱本處)推薦。 (二)臺北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本市各區體育會需經臺北市 體育會薦送本處彙辦。 (三)經評選委員認為事蹟優良,提報評選會議評選之。
  • 四、各推薦單位應依照本要點並於每年 6 月底前造送推薦表(如附件) 與相關文件送達本處彙辦。
  • 五、本處籌組慶祝九九體育節表揚體育有功單位及人員評選委員會評定後 簽核表揚之。
  • 六、評選委員會評定未獲本府表揚者,建請原推薦單位另予表揚。
  • 七、表揚活動訂於每年九九體育節慶祝活動中辦理。
  •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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