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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奉首長核准修正下達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九九體育節,藉表揚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優秀選手、教練、績優體育團體或人員,以提升運動水 準,增進體育界之榮耀,彰顯體育人之尊榮,特定本要點。
  • 二、表揚獎項、推薦條件 (一)傑出選手獎 至推薦受理日為止,設籍於本市 1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得推薦之: 1.參加亞奧運獲得佳績者。 2.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 ,獲得佳績者。 3.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獲得佳績者。 4.參加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 三名者。 5.參加本市辦理之各項運動,或代表本市參賽,成績優異者。 6.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國際性、全國性或全市性體育比賽,成績優 異者。 (二)優秀教練獎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培訓本市選手參加亞奧運獲得佳績者。 2.培訓本市選手參加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 理之正式競賽,獲得佳績者。 3.培訓本市選手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獲得佳績。 4.培訓本市選手參加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 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5.培訓本市選手參加本市辦理之各項運動、或代表本市參賽,成績 優異者。 6.具原住民身分,指導符合前項規定選手之有功教練。 (三)績優團體或人員獎 本市依法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及社會人士。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有計畫培訓本市選手、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者。 2.辦理本市社區體育活動,績效卓著者。 3.經營本市各項體育團體或隊社成效良好,頗受各界肯定者。 (四)體育行政獎 於本市各機關、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推薦之: 1.辦理體育行政成效卓著者。 2.從事體育教學及教材改進,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 (五)特殊貢獻獎 對本市體育活動之推展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體育天使獎 個人或企業團體贊助本市體育事務(由本府(局)協辦或共同主辦 者除外)贊助經費達以下條件者得推薦之。 1.天使金質獎:贊助金額達 200 萬元以上。 2.天使銀質獎:贊助金額達 100 萬元以上。 3.天使銅質獎:贊助金額達 50 萬元以上。 推薦期間自本局公告日起至當年度 6 月 30 日止受理報名,評獎事 蹟以報名截止日起往前推算 1 年。
  • 三、推薦方式 本市各機關、學校及民間體育團體依本要點規定填妥推薦表連同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年 6 月底前送達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稱本 局),特殊情形者,則不受限。
  • 四、評選方式 (一)本局受理推薦案,得邀集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小組辦理 之。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二)評審會之委員與受推薦人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審情事者 ,委員應主動迴避。
  • 五、表揚時間訂於每年體育節辦理。
  •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審核作業,由體育局訂之。
  •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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