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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農字第09931257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產業局)為辦理二○一○臺北國際花 卉博覽會(以下稱花博會)設施設備、宣導物之認捐及認養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參與花博會各設施、設備或宣導物之設置、維護及改善,得以認捐或 認養方式為之。
  • 三、認捐及認養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認捐方式 1.認捐金錢者,應一次繳清所有捐款,由產業局以代收代付方式辦 理,並開立收據交付認捐人收執。 2.認捐實物類,依其屬性應列入財產管理者,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 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為非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 冊規定辦理。 3.實施工程設計、施工或監造者,認捐人得依臺北市政府(以下稱 本府)設計或認捐人自行設計並經本府相關權責機關核准之工程 圖樣施工,完成後報請產業局依規定辦理財產列帳。 (二)認養方式 1.設置認養:產業局擇定適當認養標的,由認養人負責辦理設施之 規劃設計、施作及維護管理事宜;或由認養人主動推薦認養標的 予產業局評估擇定。 2.維護認養:產業局擇定已設置完成之設施,由認養人負責維護管 理事宜。 (三)認捐實物或認養者,須配合花博會工作時程辦理捐贈或養護事宜。 (四)認捐及認養之標的與範圍,依產業局公告。
  •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得為本要點之認捐人或認養人。 參與認捐或認養花博會設施、設備或宣導物者,應檢附申請書向產業 局提出申請,經產業局審核同意後,由產業局通知訂定契約。 認捐或認養之申請審核程序及相關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另定之。
  • 五、認捐人及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捐或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 契約中載明聯絡人員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聯絡人員變更 時,應立即通知產業局。
  • 六、花博會期間,產業局、本府各機關或有關贊助廠商於花博會各展場、 展館或設施設備進行更新或管理維護,如涉及認捐或認養標的與範圍 時,認捐人及認養人應予配合。
  • 七、認捐人及認養人應依契約負責維護管理事宜,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 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 八、認捐人及認養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時,經產業局通知限期改善仍未 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 九、對於認捐或認養價值達一定金額或維護管理成效優良之認養人,產業 局得公開表揚或邀請參加花博會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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