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 第 3 條本館門票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4 條前條收費基準,應視市場行情等因素,適時檢討修正。
- 第 5 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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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4013
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978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