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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91)府研二字第09105219800號函訂頒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1年8月20日府秘四字第09105170600號函暨市政會議 市長指示事項追蹤列管作業程序辦理。
  • 二、目的 為本府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能落實執行,透過本府行政管理資訊網路,建置上 述事項列管作業系統,以資訊化管理方式,敦促各機關積極辦理,並提昇執行成效。
  • 三、適用範圍 以本府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為本作業規範適用範圍,除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 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負責選項列管。
  • 四、系統管理及使用 (一)本府秘書處(電子公告欄區): 1.負責本府市政會議開會通知單之上網公告。 2.負責市政會議記錄、簽核及公布等事宜。 (二)本府研考會(交辦列管區): 1.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選項列管。 2.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權責機關之分案及轉交辦事宜。 3.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彙整。 4.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列管統計(含執行情形統 計表及各機關執行情形一覽表等)。 (三)本府各機關收發: 1.機關總收發:登入本系統「交辦案件收發」作業,將該機關交辦案件,轉交所 屬權責單位(科、組、室、股)收發簽收;如所屬單位未設收發者,得逕轉交 該機關權責單位承辦人員簽收。 2.權責單位收發:於本系統「個人工作區」之「交辦列管」作業項目下,點選「 科室承辦案件」之未處理案件,並逐一將上述案件「轉分發」各業務單位主管 簽收。 (四)業務單位主管:在本系統「個人工作區」之「交辦列管」作業項目下,點選「科 室承辦案件」,將未處理案件「轉分發」承辦人員簽收辦理,並監督掌控案件辦 理情形。 (五)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 1.於本系統「個人工作區」之「交辦列管」作業項目下,簽收「科室承辦案件」 之「未處理案件」,並同時列印「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 位執行一覽表」送該機關收發掛號。 2.於編輯辦理情形完畢(含點選辦理狀態-已執行完成、正執行或計畫執行)後 ,再列印「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位執行一覽表」,逐級 陳機關首長核閱。 3.右揭執行一覽表,於機關首長核可後,逕於本系統「編輯辦理情形」中點選「 確定」,並將文件資料送機關收發歸檔備查。 4.交辦事項如牽涉同機關所屬 2個單位(科、組、室、股)以上之業務,應報請 單位主管協調或由主任秘書裁定1位承辦人員負責彙整填報。 (六)各機關資訊人員:協助機關同仁登入系統帳號之申請及反映或協助處理系統操作 等問題。 (七)本府資訊處:負責本系統各機關權限申請、管理等事宜。
  • 五、各機關對於指示案件處理等級之判別: (一)A級-已依案執行完成案件。 (二)B級-正依案執行中案件。 (三)C級-計畫執行案件。 (四)D級-無法執行案件。 (五)E級-尚未答覆案件。
  • 六、本系統作業交辦案件之處理等級列為B級(正依案執行案件)及C級(計畫執行案件) 者,權責機關應於每季( 1月、4月、7月、11月)10日前上網更新辦理情形(填報時請 明確註明執行期程)。
  • 七、對於因故無法執行之案件,請權責機關簽報市長核可後,移請本府研考會解除列管。
  • 八、本作業規範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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