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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管字第099312911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府秘四字第0九一0五一七0六 00號函及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追蹤列管作業程序辦理。
  • 二、目的 為落實執行本府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透過本府員工愛上網建置會議管理系統 、案件管理系統及線上流程處理平臺系統,以資訊化管理方式,敦促各機關積極辦理, 提昇執行成效。
  • 三、系統管理及使用 (一)本府秘書處(會議管理系統): 1.負責本府市政會議開會通知單之上網公告。 2.負責市政會議記錄、簽核及公布等事宜。 (二)本府研考會(案件管理系統): 1.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選項列管。 2.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權責機關之分案及轉交辦事宜。 3.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彙整。 4.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列管統計(含執行情形統 計表及各機關執行情形一覽表等)。 (三)本府各機關收發: 1.機關總收發:登入線上流程處理平臺系統,將系統交辦案件,轉交所屬權責單 位(科、組、室、股)收發簽收;如所屬單位未設收發者,得逕轉交該機關權 責單位承辦人員簽收。 2.權責單位收發: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之待辦清單項目下,勾選「單筆承辦」之 待交辦案件,簽收確認,列印「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位 執行一覽表」送該機關收發掛號。簽收確認後,並逐一將上述案件分發各業務 執行同仁簽收。 (四)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 1.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待辦清單」之項目下,勾選「單筆承辦」,確認簽收。 2.進入個別案件中,於編輯辦理情形完畢(含點選辦理狀態-已執行完成、正執 行或計畫執行及點選審核人員)後,再列印「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 事項權責單位執行一覽表」,逐級陳機關首長核閱。 3.前揭執行一覽表,於機關首長核可及審核人員點選「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可 將文件資料送機關收發歸檔備查。 4.交辦事項如牽涉同機關所屬 2個單位(科、組、室、股)以上之業務,應報請 單位主管協調或由主任秘書裁定1位承辦人員負責彙整填報。 (五)審核人員:在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中,簽收確認承辦人員送審之案件,視其辦理情 形,點選「機關審核同意(案件辦理情形將回傳案件管理系統)」或「陳核╱會 辦(若無陳核人員╱會辦單位,將退回承辦人,辦理情形不回傳)」,並監督掌 控案件辦理情形。 (六)各機關資訊人員:協助機關同仁登入系統帳號之申請及反映或協助處理系統操作 等問題。 (七)本府資訊處:負責案件管理系統及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各機關權限申請、管理等 事宜。
  • 四、各機關對於指示案件處理等級之判別: (一)A級-已依案執行完成案件。 (二)B級-正依案執行中案件。 (三)C級-計畫執行案件。 (四)D級-無法執行案件。 (五)E級-尚未答覆案件。
  • 五、本系統作業交辦案件之處理等級列為B級(正依案執行案件)及C級(計畫執行案件) 者,權責機關應於每季( 1月、4月、7月、11月)10日前上網更新辦理情形(填報時請 明確註明執行期程)。
  • 六、對於因故無法執行之案件,請權責機關簽報 市長核可後,移請本府研考會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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