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本府資訊處(以下稱主辦機關)為解決本府各機關英語翻譯人力與經費不足問題,於99 年度編列英文翻譯服務預算,以協助各機關英文網站內容維護人員,定期更新與充實英 文網站內容。
- 二、期程 本服務自99年 5月 5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主辦機關得視各機關申請狀況,於預算內 字數( 152,000字)申請完後即終止本服務(服務終止時,另行文公告)。
- 三、服務範圍 1.本服務為本府各機關英文網站網頁內容中翻英作業,非置於英文網站之資料,不予受 理。 2.本服務適用之機關英文網站範圍如下: 2.1 各機關入口網站。 2.2 各機關建置維運之主題網。 2.3 各機關建置維運之短期行銷網站。 3.文稿內容規範 3.1 每次申請之文稿內容字數限 500個中文字內,以英文網站內之「最新消息」、「 新聞稿」、「公告資訊」與「活動訊息」等較具時效性及更新頻率需求較高之資 料為主。 3.2 文稿內容字數多於 500個中文字,或更新頻率較低之資料,例如政策白皮書、統 計資料、法規條文等,主辦機關得不予受理,惟內容涉及本府重大政策及活動( 如世博、花博),以另案申請方式辦理。
- 四、申請方式與流程 欲使用本服務之機關,請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圖如附件1): 步驟1 詳閱本服務實施辦法,了解各項申請規範。 步驟2 撰擬中文稿件,完成內部審稿,確定「定稿」版本。 步驟3 填寫「服務申請表」(附件 2),並將核章後之申請表正本,公文交換至主辦機 關承辦窗口。 步驟4 「中文稿」與「雙語詞彙」之電子檔,Email至本服務電子信箱。 步驟5 主辦機關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文稿電子檔後,進行審核是否受理,以電子郵件回覆 審核結果,申請受理後,始送件進行翻譯作業,完成翻譯稿件以 Email交付申請 機關。 步驟6 申請機關收到稿件後三個工作天自行完成審稿,若需修改應於三個工作天內,以 email方式提出修稿申請(請將內容有疑問之處或修改方向,email至translate@ mail.taipei.gov.tw信箱)。 步驟7 主辦機關收到修稿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完成修稿交付,修稿申請最多以二次為限 。 申請必備文件及遞送方式說明表
項次 申請文件 規格 遞送方式 1 服務申請表 申請機關完成內部簽核之正本 公文交換至: 資訊處應用服務組 2 中文稿電子檔 1.欲翻譯之中文內容(定稿版) 2.格式:限 DOC檔 3.字數:中文字 500字內,統 計範圍應包括文稿、附件、 圖說等全部相關文 免備文Email逕送服務信 箱: translate@mail.taipei. gov.tw 3 雙語詞彙 1.翻譯內容專有名詞之中英對照 詞彙(例如:機關名稱中英對 照) 2.格式:限DOC檔。 - 五、作業時間 1.申請受理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三(8:00-18:00),於二週後週三下班前交件( 10-12工 作天),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2.若內容涉及本府重大政策及活動(如世博、花博),需提早交件,以另案申請方式辦 理。 3.受理收件後,申請機關若大幅更動或增加內容,須重新填寫「服務申請表」,交件時 程向後順延。
- 六、完稿複審與修改 完成翻譯之英文稿需由申請機關自行複審,可於收到英文稿後三個工作天內提出修稿申 請,主辦機關受理修稿申請後,於三個工作天完成修稿交付,修稿申請最多以二次為限 。
- 七、客服聯繫 有關本服務申請、完稿交付、修稿申請等各項問題,請洽本處客服窗口: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070 .服務信箱:translate@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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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處(100)北市資應字第10030069900號函至99年12月31日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