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議會民主政治及議事公開,並保障發 言人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除考察及現勘外,應全程直播、錄影及錄音。但 舉行秘密會議者,不適用之。 前項影音檔應於每次會議後十五日內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五年。
- 第 3 條前條第一項之影音原始檔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 第 4 條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及在場議員過半數 同意,不得在議場擅自錄影、錄音。 前項錄影、錄音行為影響會議秩序時,主席得限制或制止之。
- 第 5 條本會議員得向本會申請轉錄第二條第一項之影音檔,此項申請應經影音檔 內相關議員同意。 前項之轉錄費用由申請之議員負擔。
- 第 6 條第二條第一項之影音原始檔應保存三十年。
- 第 7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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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5
自律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北市議會(112)議法研字第112160012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