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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5
自律規則
民國 76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76年9月17日臺北市議會第五屆第四次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9條
  • 第 1 條
    臺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及貫徹議場公開之精神 ,並保障發言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本會應於進行巿政總質詢及各部門質詢時製作錄影、錄音,其餘議程僅製 作錄音。
  • 第 3 條
    本會議員得在會內觀看或聽取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 第 4 條
    本會開會所製作之錄影帶、錄音帶得於會內播放,除經議長許可外,不得 攜出會外或外借。
  • 第 5 條
    會外人員不得要求播放議員發言錄影、錄音。
  •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不得在議場擅自錄 影、錄音。
  • 第 7 條
    本會議員得轉錄,播放其個人之錄影、錄音。 質詢組議員共同要求時得轉錄、播放其等之錄影、錄音。 前兩項之轉錄費用由轉錄議員個人負擔。
  • 第 8 條
    本會開會錄影、錄音保存一任期為限。
  • 第 9 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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