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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公字第1043011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7、11點條文;並自104年2月1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工商業引進節能技術服務,落實節能改善措施,換裝節能設備, 力行綠色消費,並協助國內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為本市工商業透過節能技術評估,於其廠房、營 業或辦公場所進行節能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換裝節能設備(以下簡 稱改善計畫),及因執行改善計畫所使用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 備(包括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並辦妥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二)本市商辦或廠辦大樓管理委員會,且大樓使用者均為前款所訂之公 司或商業。
  •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別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節能績效保證補助: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者,應申請 節能績效保證補助,其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應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且總節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二)節能改善補助:登記資本額未滿新臺幣八千萬元者,應申請節能改 善補助,其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應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且總節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不受前項關於登記資本額之限制。
  • 五、本要點之補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改善計畫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內,並以本局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 者為限。 (二)換裝之節能設備須為當年度購置之新品,具有「節能標章」或「能 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至第二級」認證之產品優先補助,且獲認證 之節能標章設備於申請截止日止,其使用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限內。 (三)同一申請人有數個改善據點時,其申請金額以全部改善據點加總計 算,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其各據點總節能量應達到 該款之規定。 (四)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 六、申請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第 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實際 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經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 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改善費用本局 得予以扣除,並按扣除項目之金額重新核定實支費用。 (三)申請補助者,改善計畫完工後,其總節能量應扣除前款不符規定者 重新計算,另總節能量未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者,不 予補助。 (四)改善計畫完工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內容相符或經本局同意變更改善 計畫者,其核定之實支費用低於原申請金額時,補助金額以核定之 實支費用乘上原核定補助比例核算;核定之實支費用高於原申請金 額時,補助金額以原核定之金額補助。另核定之實支費用(含稅) 如未達第四點所定之最低申請總金額者,不予補助。
  • 七、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親自或寄送至本局指定之 處所,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工商業節能改善補助」字樣。申請日期 以郵戳日期或本局收件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補助申請書(含改善前現場照片)及其電子檔一份(附件一)。 同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數個改善據點時,每一據點應分別填寫一份申 請書,並彙整為一份總表,且全部改善據點之補助申請視為單一申 請案。 (二)節能改善計畫書(須含基準線建立說明)及其電子檔一份,(附件 二)。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免附。 (三)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四)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應檢附大樓所屬用戶皆屬本要點第三 點第一項所定補助對象之切結書一份(附件四)。 (五)申請人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 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及登記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申請人 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免附。 (七)最近一期電費繳費通知及收據影本。 (八)其他證明文件。
  • 八、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 初審採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至第五點之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 九、本局得設置五至七人之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事宜。
  • 十、審查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與補助 比例及補助金額。 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 審查小組得參酌申請補助標的之總節能量、節能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 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十一、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且申請人應於核定 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五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備妥下列文件( 含電子檔)裝訂成冊一式二份送(寄)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 局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經書面審查及現場查驗通過後,始辦理補 助款核撥事宜: (一)改善計畫換裝節能設備暨完工驗收報告書(含改善前、後現場照 片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五)及其電 子檔。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附件六)及其電子檔 。但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免附。 (三)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其影本一份,其上應載 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節能設備及施工費用應分 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 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四)節能設備之廠商保證書(卡)之正本及其影本一份,其上應載明 設備廠牌及機型,該正本於書面審查完畢發還。但交易習慣上不 核發保證書者,免附此項文件。 (五)改善計畫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及其電子檔。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得不辦理現場查驗程序。 申請人因實際需求變更原改善計畫內容時,應於施工前提送變更後 改善計畫報請本局同意。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提送改善計畫完工相關文件者,除因 不可抗力所致或經本局書面同意外,本局得廢止其補助,並自次年 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
  • 十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經本局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通過者,由本局按核定 補助金額將補助款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十三、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並追回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並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限履 行。 (三)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改善計畫。 (四)未配合本局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五)同一改善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申請補助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受補助人經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 十四、受補助人應於改善計畫完工並經本局審查或查驗通過後二年內,每 年提供本局相關設備之運轉及維護資料,並同意本局得於推廣節能 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使用;受補助人應就本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 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本局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 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局 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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