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工商業引進節能技術服務,落實節能改善措施,換裝節能設備, 力行綠色消費,並協助國內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為本市工商業透過節能技術評估,於其廠房、營 業或辦公場所進行節能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換裝節能設備(以下簡 稱改善計畫),及因執行改善計畫所使用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 備(包括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
-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於本市依法設立並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二)本市住商、商辦或廠辦大樓管理委員會。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改善計畫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內,並以於本局公告當年度進行改 善者為限。 (二)換裝之節能設備須為當年度購置之新品,具有「節能標章」之產品 優先補助之。 (三)每一改善計畫之申請金額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其總節能量須 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四)同一申請人有數個改善據點時,其申請金額以全部改善據點加總計 算,惟各據點總節能量比照前款規定。 (五)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 五、申請人之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改善計畫之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其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依前款規定核定之補助金額發給;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 用量之百分之五以上,然未達百分之十五者,其補助金額按達成改 善程度之比例計算,但未達百分之五者,不予補助。 (三)改善計畫完工後,經查驗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 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 應予扣除,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四)改善計畫實支費用低於核定補助金額時,其補助金額按實支費用覈 實發給。
- 六、本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書一份(附件一)。同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數個改善據點 時,每一據點應分別填寫一份申請書,但全部改善據點之補助申 請視為單一申請案。 2.節能改善計畫書(須含基準線建立說明)七份(附件二)。 3.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4.申請人公司、商業、工廠登記或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核發之報 備函或報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 免附)。 6.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於本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送(寄 )至本局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工商業節能績效保證補 助」字樣。申請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戳日期為準,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七、申請案之審核,分書面審查與實質審查。書面審查通過後,始進行實 質審查。 申請案經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申請補助之標的不符第二點之規定。 (三)申請人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 (四)改善計畫不符第四點之規定。 (五)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六)補助款用罄時。
- 八、本局得設置五至七人之評審委員會,辦理申請案之實質審查相關事宜 。
- 九、評審委員會就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 與其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 評審委員會得參酌申請補助標的之市場價格與節能效益,酌減補助金 額或不予補助。
- 十、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 面通知送達日起二週內檢具用印完成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推廣 工商業節能績效保證補助契約書」一式二份(附件四)與本局辦理簽 約事宜,未依限辦理者取消其補助資格,並由後續順位遞補之。
- 十一、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五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及總 節能量驗證,並備妥下列文件裝訂成冊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現場查 驗,經現場查驗通過後,始辦理補助款核撥事宜: (一)改善計畫換裝節能設備暨完工驗收報告書(附件五)。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 (三)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一份影本(應載明買受 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 於審查完畢發還)。 (四)節能設備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及影本一份(載明廠牌及機型, 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無保證書之設備免附)。 (五)改善計畫完工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三百 dpi 以上,格 式為*.JPG 之圖檔。 除不可抗力或經本局書面同意外,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完成驗收及 總節能量驗證並備齊文件申請現場查驗,本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 十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經本局查驗通過者,由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將補助 款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十三、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申請人應覈實填列並切實遵守,如經查有虛 偽造假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無條件繳還補助款,未繳還者依 法追繳。
- 十四、本局得於改善計畫執行中或完工後實地抽查申請人之改善進度或運 轉情形,申請人應予配合,未配合辦理並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履行 ,仍未依限履行者,本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 十五、同一改善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應無條件繳還補助款,未繳 還者依法追繳。
- 十六、受補助人應於改善計畫完工後二年內,每半年提供運轉與維護資料 予本局,並同意授權本局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 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公告申請期間屆滿後,補助 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 用罄者,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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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9)北市產業公字第09930086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