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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1)北市產業公字第10130069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6點條文;並自101年3月2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工商業引進節能技術服務,落實節能改善措施,換裝節能設備, 力行綠色消費,並協助國內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之標的,為本市工商業透過節能技術評估,於其廠房、營 業或辦公場所進行節能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換裝節能設備(以下簡 稱改善計畫),及因執行改善計畫所使用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 備(包括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等)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於本市依法設立並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二)本市住商、商辦或廠辦大樓管理委員會。
  •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節能績效保證補助:受補助對象之登記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八千萬元 以上,每一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其總節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節能改善補助:受補助對象之登記資本額未滿新臺幣八千萬元,每 一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其總節能 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不受前項關於登記資本額之限制。 申請補助者,僅能依前二項規定類別資格擇一申請。
  • 五、本要點之補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改善計畫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內,並以本局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 者為限。 (二)換裝之節能設備須為當年度購置之新品,具有「節能標章」或「能 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至第三級」認證之產品優先補助,且獲認證 之節能標章設備於申請截止日止,其使用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限內。 (三)同一申請人有數個改善據點時,其申請金額以全部改善據點加總計 算,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其各據點總節能量應達到 該款之規定。 (四)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 六、申請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第 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二)申請補助者,改善計畫完工後,其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核定之金額補助;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 用量之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補助金額按達成改善程 度之比例計算,但未達百分之十者,不予補助。 (三)改善計畫完工後,經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 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應予 扣除,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四)改善計畫實支費用低於申請金額時,其補助金額按核定補助比例核 減,經核減後之實支費用(含稅)未達第四點所定之申請總金額者 ,不予補助。
  • 七、本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書一份(附件一)。同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數個改善據點 時,每一據點應分別填寫一份申請書,但全部改善據點之補助申 請視為單一申請案。 2.節能改善計畫書(須含基準線建立說明)七份(附件二)。依第 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免附。 3.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4.申請人公司、商業、工廠登記或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核發之報 備函或報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 免附。 6.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於本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送(寄 )至本局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工商業節能改善補助」 字樣。申請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收件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
  • 八、申請案之審核,分書面審查與實質審查。書面審查通過後,始進行實 質審查。 申請案經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至第五點之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四)補助款用罄。
  • 九、本局得設置五至七人之評審委員會,辦理申請案之實質審查相關事宜 。
  • 十、評審委員會就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 與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 評審委員會得參酌申請補助標的之市場價格及節能效益,酌減補助金 額或不予補助。
  • 十一、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核定補 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二週內,檢具用印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補助工商業節能改善契約書」一式二份(附件四),與本局辦理簽 約事宜;未依限辦理者,本局得取消其補助資格,並由後續順位遞 補之。
  • 十二、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五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並 備妥下列文件裝訂成冊一式二份,向本局申請審查或現場查驗。經 審查或現場查驗通過後,始辦理補助款核撥事宜: (一)改善計畫換裝節能設備暨完工驗收報告書(附件五)。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 款申請者免附。 (三)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一份影本:應載明買受 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節能設備及施工費用應分開註明 ;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 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四)節能設備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及影本一份:載明廠牌及機型 ,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無保證書之設備免附。 (五)改善計畫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並提供解析度三百 dpi 以上 ,格式為 *.JPG 之圖檔。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得不辦理現場查驗程序。 除不可抗力或經本局書面同意外,申請人未於規定期限完成驗收並 備齊文件申請審查或現場查驗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資格。
  • 十三、改善計畫完工後經本局審查或現場查驗通過者,由本局按核定補助 金額將補助款匯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十四、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追回 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並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限履 行。 (三)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改善計畫。 (四)未配合本局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五)同一改善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申請補助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受補助人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五、受補助人應於改善計畫完工後二年內,每年提供運轉及維護資料予 本局,並同意授權本局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 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另本局未來舉辦之節能相 關活動、觀摩或會議,受補助人有義務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本局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 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局 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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