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俾民眾勇於舉發 不法,建立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件當事人之身分保 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
- 三、各機關學校對檢舉人或陳情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公文簽辦過程應以密件 簽核。
- 四、各機關學校機密文書專責收發人員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並登 錄、編號後,依檢舉內容之權責親持或密封交付主管業務單位或機關首長處理。
- 五、檢舉人或陳情人親至各機關學校檢舉或陳情,主管業務承辦人員應選擇適當場所進行瞭 解及採取隔離措施,將檢舉或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記錄,並將談話音量放低,防範檢舉 或陳情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身分外洩;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檢舉人或陳情人全程錄音。
- 六、主管業務承辦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長或單位主 管之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 生時間及知悉人員之姓名。
- 七、主管業務承辦人員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針對檢舉或陳情事項進行查察處理,處理結果 函復檢舉人或陳情人(註明聯絡方式),並結案歸檔。
- 八、各機關學校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函復檢舉人或陳情人與相關單位之文件,應分函辦理 ,避免正本發文檢舉人或陳情人,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之併列情形。如確有兩者併列之必 要時,應僅列檢舉人或陳情人字樣。
- 九、主管業務承辦人員發現檢舉或陳情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 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並通知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 歸屬。
- 十、本局政風室得會同相關單位至各機關學校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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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政字第1044039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