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城市創意,呼應聚落 歷史社會意義,創造生態、藝術與社會的對話場域,特以寶藏巖國際 藝術村推動藝術駐村計畫,鼓勵各界進行交流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駐村方式 (一)藝術家駐村: 提供一定期間之免費住宿及寶藏巖內完整單元空間,供駐村者作為 藝文創作之工作室,另提供展演或排練空間供其使用,申請人提案 內容須與寶藏巖聚落之文化地景、生態環境、人文歷史脈絡或社會 意涵具一定之關聯性。駐村期滿須完成計畫或創作,並辦理作品發 表或展演活動。 (二)微型群聚: 為發揮寶藏巖聚落共生聚居之空間特色,特提供寶藏巖內較小單元 空間供駐村者作創作或辦公使用,並得視需要另與其它駐村者共同 申請排練或複合空間使用,以延伸並形成更為共生多元之群聚效應 。
- 三、藝術駐村對象 (一)類型: 1.文化藝術創作、學術、行政及技術領域工作者。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領域創作、產業、學術、行政及技術工作者。 3.結合文化藝術、創意或產業之跨領域異業工作者。 (二)資格: 不限國籍,凡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均得申請, 申請前點第一款方式者須具備二年以上藝文相關工作經歷或實績。 (三)名額及駐村期間: 依每年公告遴選簡章之規定。
- 四、回饋計畫為厚植本市藝文創作能量,鼓勵人才參與藝術駐村計畫,駐 村者應配合參與或策畫藝文推廣計劃及公開活動,如社區組織活動、 發掘文化資源、實施藝術教學及分享藝術創作經驗等,惟形式應為寶 藏巖空間特殊性因地制宜。 經由第二點第一項方式入駐者,於獲選一年內另須配合計畫執行單位 之規劃及時程,辦理作品展演發表、媒體宣傳、民眾藝術教育、開放 工作室等活動,其相關義務依每年公告遴選簡章之規定。
- 五、申請申請期間為每年之六月,應填寫表格及繳附文件依每年公告遴選 簡章之規定。
- 六、遴選 (一)為辦理藝術駐村對象之遴選,特成立遴選委員會,採一年一任制, 得連任一次,遴選委員會僅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二)遴選委員會委員由藝術、文學、媒體、影像、空間美學、藝術評論 、藝術教育、文化創意產業等領域或跨界跨領域人選組成,每年依 遴選案件實際狀況,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 (三)遴選委員由本局核定遴聘七名,其中應包含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 或政府機關代表。 (四)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互推主席,由主席與委員議定審理規則。 (五)遴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補助費相關預算支應。 (八)遴選結果於同年九月公佈。
- 七、其它義務為尊重聚落居民權益,發展聚落共生良好關係,駐村者須遵 守本局頒布生活公約規定,如違反情節重大或屢勸不聽者,視同違約 行為,應依與駐村者契約相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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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44
寶藏巖國際藝術村駐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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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9)北市文化一字第09931436500號函訂頒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