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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中字第09435026401號函訂頒全文12點
  •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 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之編班,除依本準則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三、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籌劃執行編班與調班事宜。
  • 四、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研議下列事項,並送交編班委員會做為 辦理依據: (一)考量身心障礙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遴用熱心、有意願之教師擔任導師。 (二)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斟酌減少該生就讀班級之人數一至五人。
  • 五、新生班級導師抽籤,除依本準則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應事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抽。 (二)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因離職等特殊情形外,二、三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原 則。
  • 六、各校訂定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時,應邀請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並考 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
  • 七、班級編定後以不得調班為原則,如學生於原班適應不良,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調班: (一)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之輔導。如確實無法解決 者,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如獲同意調班,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編班委員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日 後輔導參考。 (四)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 八、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 輔導對象,予以妥善輔導。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 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得彙整相關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輔導,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 九、轉學生之編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該年級每班平均人數上、下二人之間為原則,以利各班班 級經營。 (二)學生轉入時,除特殊個案外,學校應備妥轉學登記冊,供學生登記,並得視男女 均衡性、班級人數及身心障礙人數多寡,採公開抽籤方式編入適當班級。 (三)學生因故辦理轉學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班為原則 。
  • 十、全校學生均需參與常態編班,其編班方式應依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 十一、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教學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學生之學習輔導。
  • 十二、各校得依本補充規定另訂作業計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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