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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中字第10237116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 組長、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籌劃執行編( 調)班及分組學習事宜。
  • 三、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研議下列事項,並送交編班委員會作 為辦理依據: (一)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遴用熱心、有意願之教師擔任導師。 (二)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斟酌減少該生就讀班級之人數一人至五人。
  • 四、各校辦理編班作業時,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班學生人數以該年級每班平均人數(含身心障礙學生抵減人數)增減二人之間 為原則。 (二)雙(多)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意願,可同班或不同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三)教師子女不得編入教師本人擔任導師之班級;惟特殊情況,專案報教育局核定者 ,不在此限。 (四)新生班級導師抽籤,除依本準則外,應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 者,應事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抽。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因離職等特殊情形 外,各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原則。
  • 五、各校訂定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時,除依本準則外,應邀請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代表參加,並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
  • 六、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以不得調班為原則,如學生於原班適應不良,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調 班: (一)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如確實無法解決者 ,應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 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三)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生 之班級;並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編班委員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日後輔 導參考。 (四)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 七、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 輔導對象,予以妥善輔導。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 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得彙整相關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輔導,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 八、各校編班完成後,補報到之新生應由教務處擇期辦理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
  • 九、轉學生之編班,依不同時間點分別處理,方式如下: (一)學生於開學前轉入時,除特殊個案外,學校應備妥轉學登記冊,供學生登記,並 得視男女均衡性、班級人數及身心障礙人數多寡,採公開抽籤方式編入適當班級 。 (二)學生於學期中轉入,得視男女均衡性及身心障礙人數多寡,以編入學生數較少之 班級為優先考量。如各班學生人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班級。 (三)學生因故辦理轉學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轉入原班為原則 。
  • 十、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學生之學習輔導,並應將編班 作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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