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振工作績效,貫徹「綜覈名實,獎由下起」原則,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獎懲原則。
- 二、列管專案工作計畫己敘獎者,不得就同一專案項目,於其他考核或獎勵案敘獎。
- 三、辦理上級機關各項專案列管工作計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標準敘獎: (一)處長敘獎部分如附表一。 (二)副處長、主任秘書之敘獎比照處長獎度辦理。 (三)單位主管敘獎部分如附表二。 (四)審核員以下人員敘獎名額及獎度如附表三。
- 四、執行上級機關各項列管專案工作計畫,經評定執行不力,且來文指明應檢討議處者,經 檢討後按左列規定分別給予懲處: (一)主辦單位之主管、督辦及承辦人: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二)執行單位依本處自行評比成績最後一名之主管、督辦人員:記過或申誠之處分。 (三)個人部分依本處自行評比成績取最後五名人員: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 五、獎懲作業如左: (一)獎勵部分: 1.處長之敘獎:由本處依附表一換算獎度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2.副處長、主任秘書:由人事室比照處長獎度,簽請敘獎。 3.各單位主管部分:由主辦單位依附表二換算獎度後簽提敘獎。 4.各單位審核員以下人員:由各單位主管依附表三獎度,提送主辦單位彙整後簽 提敘獎。 (二)懲處部分: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記過、申誡之處分,由本處自行辦理;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人員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 六、專案工作計畫評列名次前三名獲頒之團體稅務獎勵金,其分配之方式另訂之。
- 七、本原則經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備查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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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7)北市財人字第1076004965號函;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