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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1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1)北市稽人乙字第09160856200號函訂頒全文8點;並自溯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為提振工作績效,貫徹「綜覈名實,獎由下起」原則,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獎懲原則。
  • 二、列管專案工作計畫己敘獎者,不得就同一專案項目,於其他考核或獎勵案敘獎。
  • 三、敘獎人員於年度內,業依「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敘獎,其受記功以上之獎勵累 計超過一大功者,不得辦理敘獎。但年度內因特殊具體功績受有獎勵者,不在此限。
  • 四、辦理上級機關各項專案列管工作計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標準敘獎: (一)處長敘獎部分如附表一。 (二)副處長、主任秘書之敘獎比照處長獎度辦理。 (三)單位主管敘獎部分如附表二。 (四)審核員以下人員敘獎名額及獎度如附表三。
  • 五、執行上級機關各項列管專案工作計畫,經評定執行不力,且來文指明應檢討議處者,經 檢討後按左列規定分別給予懲處: (一)主辦單位之主管、督辦及承辦人: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二)執行單位依本處自行評比成績最後一名之主管、督辦人員:記過或申誠之處分。 (三)個人部分依本處自行評比成績取最後五名人員:記過或申誡之處分。
  • 六、獎懲作業如左: (一)獎勵部分: 1.處長之敘獎:由本處依附表一換算獎度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2.副處長、主任秘書:由人事室比照處長獎度,簽請敘獎。 3.各單位主管部分:由主辦單位依附表二換算獎度後簽提敘獎。 4.各單位審核員以下人員:由各單位主管依附表三獎度,提送主辦單位彙整後簽 提敘獎。 (二)懲處部分:由本處檢討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辦。
  • 七、專案工作計畫評列名次前三名獲頒之團體稅務獎勵金,其分配之方式另訂之。
  • 八、本原則經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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