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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障字第10831329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8年8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 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補助,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 二、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 礙手冊或證明,並已參加本辦法第三條所定社會保險之身心障礙者, 其保險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以媒體資料交換方式,向保險人 申報身心障礙者減免資格,自身心障礙者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 表內直接減免保險費(以下簡稱按月減免)。 (二)身心障礙者因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得向社會局申 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由社會局直接補助(以 下簡稱不列入媒體補助)。
  • 三、身心障礙者申請變更補助方式為不列入媒體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者指定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或存摺影本。 申請不列入媒體補助者,得隨時向社會局提出申請變更為按月減免之 補助方式。
  • 四、身心障礙者依前點規定,於每月二十日前向社會局提出變更補助方式 申請者,得溯自申請當月一日起算,社會局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 准之月份、補助計算方式及撥款時間。
  • 五、經社會局核准不列入媒體補助後,將由社會局主動向保險人查對申請 人之投保資料及應繳保險費紀錄,據以按月計算補助金額,並以元為 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不列入媒體補助之標準,由社會局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
  • 六、經社會局核准不列入媒體補助者,由社會局每半年撥款一次,每年一 月份至六月份之保險費補助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撥付;每年七月份 至十二月份之保險費補助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撥付。 不列入媒體補助以轉帳方式逕撥至申請人或其指定之郵局或市庫代理 金融機構帳戶,帳戶資料若有異動,申請人應主動通知社會局;未主 動通知致轉帳錯誤者,應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 七、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自事實 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如有溢領,應繳回溢領之補助金額。
  • 八、本作業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九、本補助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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