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聘任研究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參加本會聘任研究員之遴聘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專 門著作。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或相關學術研究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 (四)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年以上或兼任講 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 (五)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並有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
- 三、遴選合格者,由本會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
- 四、本會聘任之研究員聘期屆滿前,須經本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考核其服務績效,決定是 否續聘。
- 五、本會聘任研究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每次均為二年,惟考核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或解聘。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 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規定。試用成績不 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本會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議,始得解聘。
- 六、本會聘任研究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定 辦理。
- 七、有關聘任研究員之聘任規約及考核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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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116751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