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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二字第09912185600號函訂頒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聘任研究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參加本會聘任研究員之遴聘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專 門著作。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或相關學術研究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 (四)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年以上或兼任講 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專門著作。 (五)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並有擬任職務相關專門著作。
  • 三、遴選合格者,由本會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之。
  • 四、本會聘任之研究員聘期屆滿前,須經本會評審委員會議考核其服務績效,決定是否續聘 。
  • 五、本會聘任研究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六、本會聘任研究員之敘薪、成績考核、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比照教育人 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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