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北市勞三字第09934941101號令訂頒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職前訓練 品質,健全招生程序之公正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職前訓練係以日間養成訓練為主要訓練方式。
  • 三、報名日間養成訓練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居留證之外國人、或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者。 (二)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或待業者。 各訓練職科因課程內容及教學需要,於報名資格上另設有參訓條件者 ,依其條件。
  • 四、日間養成訓練錄訓原則如下: (一)本中心自辦訓練錄訓優先順位如下,並經本中心甄審會議審查通過 始予以錄訓: 1.第一順位: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者。 2.第二順位: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特定對象或其他經 本中心公告對象之失業者。 3.第三順位:除前二順位外之一般失業者。 (二)委外訓練之錄訓原則,以委外契約規範內容為準。
  • 五、報名者對於甄選程序有疑義時,得於錄取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 ,檢具相關事證及說明,以書面方式向本中心申請複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