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學籍,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學生於入學時取得學籍,於畢業時喪失學籍。 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
- 第 4 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 二 已在其他同級學校註冊入學。
- 第 5 條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其入學資格應予撤銷 ,且註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並收回畢業證書及註銷學籍。
- 第 6 條學生學籍資料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 學生學籍表。 二 新生名冊。 三 轉入生名冊。 四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含轉出、轉科(部)、重讀、延修、休學及復學 等資料。 五 畢業生名冊。 六 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 第 7 條學生學籍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核准學籍文號及學生照片。 二 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 僑居地、外國學生國籍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三 家長或監護人姓名、關係、年齡、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 父母國籍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四 入學身分別、學歷及入學年月日。 五 異動紀錄,含轉學、轉科(部)、重讀、延修、休學及復學等紀錄。 六 成績紀錄。 七 畢業年月。 八 其他事項。
- 第 8 條各校學籍資料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籍資料,除學生學籍表及畢業生名冊須永久保存外,其餘表冊於保 管五年後,自行銷毀。 二 前款永久保存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永久保存及專櫃存放 ,並指派專人妥慎保管,列入移交。如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洩漏 學籍資料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 學籍資料應依教育局規定上傳至指定之資料庫。
- 第 9 條學生轉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 二 各校應立即登錄學生異動名冊。
- 第 10 條學生休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於休學期間內,得持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放棄學籍,換 發修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書。 二 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者,視為放棄學籍,並登錄學生異動名冊。
- 第 11 條學生復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並登錄學生 學籍異動名冊。休學生如有必要,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 學。 二 學生如於休學期間應徵召服役,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 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為放棄學籍,並登錄學生學 籍異動名冊。
- 第 12 條各校學籍資料表冊應依下列期限函報教育局備查: 一 新生名冊:註冊後一個月內。 二 轉入生名冊:註冊後二個月內。 三 畢業生名冊: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
- 第 13 條學生學籍資料,除學校因實施教學、輔導學生有必要使用情形或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攝影。
- 第 14 條各校學生學籍資料因故毀損或滅失時,應即報教育局備查,並儘速重建。
- 第 15 條學校停辦時,其歷年學生學籍資料,由教育局指定所屬其他學校接管。
- 第 16 條各校對學生學籍之管理,教育局得派員抽查、輔導及評鑑,並視辦理績效 予以獎懲及適當之行政處分。
- 第 17 條本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資料之管理,準用本辦法。
- 第 1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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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4010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89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