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新字第09930834400號公告訂定全文14點;並自99年7月5日零時起生效
  • 一、臺北市為鼓勵民間團體積極投入都市再生相關活動議題及有效活化再 利用都市再生基地公有房地之目標,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北 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本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事項。
  • 四、實施區域:位於臺北市內為閒置未利用公有房地,經本處公告為都市 再生前進基地(不包括民間都市更新重建前之活化利用地)。
  • 五、申請資格 (一)經正式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申請單位得組成聯合團隊(例如結合其他更新專業組織、藝文團體 、文創團體、藝術家、創作者等)共同針對該公有房地之空間使用 進行規劃,需擇一單位代表申請並檢附其他共同申請人之同意書。
  • 六、空間使用原則 (一)都市再生活動營造:舉辦相關歷史街區都市再生議題演講、座談會 、活動等形式。 (二)地區活化中心:地區願景營造、地區再發展規劃展示、地區特色的 營造或地區社區網絡再脈絡化之空間使用。 (三)地區組織活化、經營輔導:活化創新地區商圈、營造地區主題型產 業及活動、文化創意產業平台等。 (四)地區建築與修復再利用支援性工作。 (五)與上述都市活化再生相關之支援性工作。
  •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依本須知申請使用公有房地時,應依第八點規定擬具申請書 併同相關附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專人親自送達或掛號 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申請案作業流程詳如附表 。 (二)申請者應將申請書件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同時遞案,請 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案務必依序以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為一式之 方式裝訂。
  • 八、應檢具之文件(含申請書件及其附件,一式十份,一份正本,餘可用 影本代替) (一)申請書:申請者應於詳讀本申請須知後用印。 (二)共同申請同意書(無聯合申請者免附) (三)申請單位資料表及其附件 1.組織架構(或為聯合團隊組織架構)。 2.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之團體或法人組織,應附立案或登記 證書影本。 3.近 2 年專業經驗及實績說明。 (四)空間再利用計畫及其附件 1.空間規劃:空間使用計畫、空間整修計畫書。 2.人力編組及管理:工作介面處理(開放其他團隊使用之管理組織 ,自用免附)使用房地期間之財務計畫、空間使用管理及應變能 力。 3.預期使用效益 4.空間使用管理辦法(開放其他團隊使用之管理辦法,自用免附。 ) 5.安全管理及維護。 6.回饋計畫(含本處基本回饋需求及其他回饋事項)。 7.其他相關事項。 (五)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查通過,原則上不予 退還。
  • 九、評審作業(採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階段:由本處組成初審小組至少五人,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得邀請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委員一同進行審查 ,並由申請人提出簡報。 (二)複審階段:由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就申請單位 提出簡報進行審查。 (三)評審結果除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外,並於評審會議結束,於本處網站 公告。
  • 十、簽約 (一)申請案經本處審查通過後,應由本處與申請人簽訂使用行政契約。 (二)依前項簽訂之行政契約內容如實施區域權屬臺北市市有房地,應依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如實施區域權屬 為國有土地者,應逕依本府與國有財產局訂定之契約辦理。
  • 十一、空間使用期間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自簽約日起算為期 2 年,如有意續約於契 約期滿前 60 天檢附執行成果向本處提出申請,並經審議會同意後 ,始得續約,延長年限原則以 1 年為限。
  • 十二、空間使用權利及義務 (一)本案基於使用用途之公益性,契約期限內無償提供申請人使用為原 則。 (二)使用期間下列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使用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應納之法定 稅捐。 2.房地如為公寓大廈者,依規約需繳納之管理費用。 3.裝修及使用期間所發生之水電費、瓦斯費、使用管理清潔費用、 清潔費、保險費、保全(含監視系統)費及其他使用公共設施應 分攤之費用。 (三)計畫房地公共空間須採開放、活化之功能,並保持暢通,若有設置 相關管理設施之必要時,需以書面提報本處同意後始得設置。 (四)通過申請之進駐單位得自行視其需要整修,惟需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保證金之繳納 1.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簽約前,申請人應向本處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五萬元整。 2.繳納方式:保證金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3.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自繳納日起至契約期限歸還使用場地日止。 (六)申請單位得依「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計畫補助要點」申請補助 。
  • 十三、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
  • 十四、本使用須知自發布日起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