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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體字第1123047937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寒暑假期間補助弱勢家庭學生午餐經費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寒暑假期間補助學生午餐經費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本局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寒暑假期間學生午餐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生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本市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境者(須檢具書面證明): 1.六個月內家長或主要收入者失業、受裁員、無薪假或失能。 2.六個月內家庭遭逢重大災難。 3.本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4.本人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證明。(須 檢具社會局核定函) 5.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 6.父母(監護人)或同戶人口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須檢具社會局扶助金核撥函,非國民年金) (三)具有原住民族之身分者。 (四)持有本市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五)無證明文件,但經導師認定有餐費補助需求者。
  • 三、補助期間及金額依寒暑假實際日數計算(含例假日),每生每日補助 午餐費新臺幣六十五元。
  • 四、審核及補助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審核學生申請資格、補助期間及額度。 (二)經學校審核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生,由學校製作補助學生名單予 以補助。 (三)為即時減輕家庭負擔,由學校先行墊支補助款,學校於補助款 發放前,不得先向學生收取午餐費用。
  • 五、本局或學校已提供午餐者,或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副食費相關補 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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