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體字第09835606200號函訂頒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局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寒暑假期間弱勢家庭學生午餐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生申請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以下者或家庭突遭變故(學生 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性失業:含失業、被裁員、給予無薪假者及其他不 可抗力之因素)並經導師認定,經濟陷入困境或寒暑假新增經濟困難需餐費補助 者。 (二)寒暑假期間到校參加課業輔導(含攜手班、激勵班)或本局及所屬學校主辦半日 以上各項教學活動。
  • 三、午餐補助金額以學生實際到校參加活動日數申請補助,每生每日補助午餐四十五元,每 月最高補助一千元。
  • 四、審核及補助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學校審核學生申請資格及補助額度。 (二)經學校審核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生,由學校製作補助學生名單,其寒暑假期間之午 餐補助費由學校經費先行墊付,並收取學生回條,留校備查。俟寒暑假結束,學 校報送補助學生名單及學校正式收據,報本局申請撥付已墊付之補助款。
  • 五、本局或學校已提供午餐者,不得重複補助。
  • 六、弱勢家庭學生或急困學生未參加課業輔導及活動,臨時到校請求提供午餐,學校應積極 運用仁愛基金或社會資源予以協助或轉介社福機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