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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6)北市建動字第09670431400號公告訂定全文9點;並自96年7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善用建國假日花市愛心犬貓認養攤位 之功能(以下簡稱本場地),無償提供民間動物保護團體舉辦推廣流 浪動物認養暨各項動物保護相關政令宣導之活動,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
  • 二、本申請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受理機關為臺北市動物衛生檢 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 三、設置地點、範圍及使用時間: (一)設置地點:位於建國假日花市 D3 區停車收費亭面向迴轉道處(如 圖)。 (二)設置範圍:申請單位所陳設之桌椅籠具以不超過收費亭安全島寬度 為原則,長度自收費亭安全島前緣往前延伸二公尺,所擺設之物品 不得影響兩側行人動線。 (三)設置時間:使用時間為每週六、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並需 配合建國假日花市作息;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或建國假日花市休市 時,則本場地暫停使用,本所不另行通知。
  • 四、使用單位資格:內政部或本府各機關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
  • 五、使用單位經申請許可,始得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場地使用之申請應 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單位應於每檔期前 15 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向本所提出申 請,申請檔期以 2 個月為一期(1、2 月,3、4 月,5、6 月 ,7、8 月,9、10 月,11、12 月,共 6 期);每檔期以申請 一次為限,每次檔期申請使用次數至多為 8 次。 (二)使用單位所提之活動期程與其他使用單位衝突時,依申請順序為準 (以郵戳為憑)。 (三)本場地因辦理活動致使無法使用,本所得通知使用單位改期或停辦 ,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四)使用單位因故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前 3 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 所,若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使用日期之必要時,亦應於原定日期 前 3 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所,申請變更使用每檔期以一次為 限。 (五)本所對於活動之申請得為准駁之決定;使用單位送件後,無論核准 與否,概不退件。
  • 六、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應標示使用單位名稱、連絡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本場地不得有營利性展售行為。 (三)凡活動期間所有物品耗材、器具、人員及運輸方式,由使用單位自 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所不負任何責任。 (四)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維持本場地及週邊地區之安全、清潔及安寧 ,並遵守臺北市農會之相關規定;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及活動結束 後,負責清運廢棄物及復原場地,衍生之相關清潔費用亦應自行負 擔。 (五)使用單位如需於本場地內設置宣傳標幟、張貼海報應事先經本所同 意,並於指定地點張貼,且所使用之各式文宣品、海報或旗幟等, 應註明使用單位全銜,違者予以拆除。 (六)使用單位於申請地點外張貼海報、懸掛條幅及樹立隔板、旗幟應自 行向建國假日花市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施行,若違反 相關規定遭處罰,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七)辦理流浪動物認養活動者,應告知民眾動物來源,並全程確保工作 人員、民眾及動物之安全,不得有動物逃脫或傷人之情事,且應告 知認養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法令之規定,以 進行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八)使用單位應於認養日起 2 週內交回寵物登記資料予本所,以便後 續追蹤。 (九)使用單位應配合本府相關單位之稽查。
  • 七、使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得立即以書面通知停止其使用,並 撤離建國花市內: (一)未經同意擅將本府或本所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二)將場地轉租、轉借及併攤予其他單位者。 (三)違反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 (五)在籌備、活動期間,有逾越規劃面積、妨礙行人動線或公共秩序者 。 (六)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2 次而未改善完成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所得停止其場地使用申請一年。
  • 八、使用單位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致本所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如 因而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所對使用單位有求償權。
  • 九、本申請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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