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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產業農字第09933061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開放「2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花博) 特定展區場地,供晨間運動團體與週邊里民運動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
  • 二、開放花博特定展區場地,供晨間運動團體與週邊里民運動使用之相關 事宜,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發局)辦理。
  • 三、開放場地:花博展區各入口一定範圍或其他經產發局公告之特定展區 場地。
  • 四、場地用途:限運動休憩使用。
  • 五、開放對象: 1.於花博園區原參與晨間運動之團體(如早覺會等)並列入會員名冊 之會員。 2.設籍或居住於花博會展區週邊之里民(須設籍或居住於中山區或大 同區,並提供設籍或居住證明者)。
  • 六、開放時間:每日上午五時起至上午七時三十分止。但特定假日或其他 特殊情形,需暫停開放,經公告者,不在此限。
  • 七、入場方式: 1.晨間運動團體採事先申請方式申請出入識別證,會員憑證於規定時 間進出運動。 2.一般里民可採事先申請出入識別證或持含相片之有效證件,以登記 方式向指定出入口保全人員登記,並於上午七時三十分離開;且為 確保花博園區之安全管理,臨時申請將依開放場地可容留之活動人 數予以限制。
  • 八、申請人使用特定展區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進場運動之民眾,需攜帶出入證供入口處保全人員辨識,並確實依 開放時間進出場地,非開放時間請勿在場內逗留,如經發現未遵守 離場時間離開或非開放時間內逗留場內者,或從事非經同意之運動 活動以外者,得逕行驅離。 2.參展單位進場維護、施工、佈展及運補之時間為每日晚上十一時至 隔日上午七時,若民眾運動時有遇上述情況,應注意自身安全。 3.開放場地內,禁止遛狗、或攜行(帶)寵物於場地內活動。 4.進入場內,禁止踐踏綠地、草皮、或使用非經同意之設備、設施或 相關器材。 5.在活動期間申請人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 環境衛生之維護,場內禁止設攤、販賣物品、飲酒、攜行(帶)危 險物品、燃燒物品、施放鞭炮煙火或其他有妨礙公序良俗或社會安 寧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本須知者,本局得逕行註銷識別證,致有損壞場內相關設 備、設施或器材時,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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