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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710200號函訂頒全文9點;並溯自99年7月2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並 強化與亞太地區城市經貿及交流,特設亞太經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綜理中心任務,並指揮監督相關局處人 員;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襄理中心任務。
  •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析亞太地區經貿發展趨勢與商機。 (二)招商引資與行銷本市優質投資環境。 (三)協助企業爭取商機、拓展亞太經貿市場。 (四)增進本市與亞太城市合作交流。 (五)協調本府相關局處就企業轉型升級、勞工就業、食品暨商品安全等事項進行輔導。 (六)其他與亞太經貿發展之相關事項。
  • 四、本中心為辦理任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指派人員兼任;並得視任務需要分組辦事 ,所需工作人員十至十五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五、本中心為解決跨機關及重大投資問題,得設推動小組,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不定 期召開會議;其成員由本府財政局、產業發展局、勞工局、衛生局、都市發展局及法規 委員會指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並指派現職人員擔任幹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議題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六、為招商引資,本中心對擬進行之潛在重大投資案件,應主動聯繫,提供法令諮詢服務、 投資環境及投資機會介紹、土地取得等協助與輔導,處理過程如涉及中央權責部分,由 本中心負責提報中央主管部會協助解決。
  • 七、本中心人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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