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8)北市獻編字第1083003446號函修正第3、8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16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審議蒐藏史料文物有關之事項,特設臺北市立文獻 館史料文物蒐藏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史料文物,指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且具保存價值之字畫、照片、地圖、 器物、書籍、文書(含手稿、信札、公文、契約、證書、族譜、文宣)、生活用品、影 音資料、出土文物,以及其他相關之史料文物等。
  • 三、本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蒐藏史料文物之諮詢與指導。 (二)蒐購、受贈、公立機關團體移撥,以及其他有關入館蒐藏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蒐藏史料文物之建議參考價格。
  • 四、本小組由本館館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如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外聘委員五至七人,由本館聘請具有歷史、考古、博物館、圖書文獻、藝術品、古文 物或生活文物等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惟外聘委員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新任,且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五、本小組之召開,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始作 成決議。
  • 六、本館得成立三人以上之蒐藏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本館館長或其指定之人 員擔任召集人。 工作小組應檢視蒐藏計畫是否符合本館之蒐藏目的,並得協助市場訪查,以及擬具初審 意見等,提供審議之參考。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請本館相關工作小組成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視審議案件之 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代表列席諮詢,如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 之。
  • 八、本館計畫蒐藏之史料文物,經本小組認為具珍貴保存價值,並審議通過者,入館典藏時 均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財產管理作業。
  • 九、本小組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守秘密之 義務。
  •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兼職費,邀請相關學者或專 家列席諮詢者亦同。
  •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館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
  •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