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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北市文化二字第10232557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蒐藏審議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蒐藏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蒐藏史料文物有關之事項,特設臺北市文獻 委員會蒐藏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史料文物,指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且具保存價值之字畫、照片、地圖、 器物、書籍、文書(含手稿、信札、公文、契約、證書、族譜、文宣)、生活用品、影 音資料、出土文物,以及其他相關之史料文物等。
  • 三、本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蒐藏史料文物之諮詢與指導。 (二)蒐購、受贈、公立機關團體移撥,以及其他有關入會蒐藏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蒐藏史料文物之建議參考價格。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協助召集人執行職務,由本會執行秘書兼任,並外聘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聘請具有歷 史、考古、博物館、圖書文獻、藝術品、古文物或生活文物等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惟外聘委員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新任;任 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五、本小組之召開,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始作 成決議。
  • 六、本會得成立三人以上之蒐藏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或其指定之人 員擔任召集人。 工作小組應檢視蒐藏計畫是否符合本會之蒐藏目的,並得協助市場訪查,以及擬具初審 意見等,提供審議之參考。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請本會相關工作小組成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視審議案件之 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代表列席諮詢,如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為 之。
  • 八、本會計畫蒐藏之史料文物,經本小組認為具珍貴保存價值,並審議通過者,或經本小組 決議之建議參考價格,單項價目在10萬元以上者,入會典藏時,本會均應「依中央政府 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九、本小組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守秘密之 義務。
  •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兼職費,邀請相關學者或專 家列席諮詢者亦同。
  •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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