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等相關法令,維護「二○一○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以下 簡稱花博)展覽區域(以下簡稱展區)及展示館場(以下簡稱館場) 施工期間之工地安全,特制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
- 三、花博施工期間,非工作人員或其他未獲授權人員,如有進入花博展區 參訪視察需要,應於預定參訪日期三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必要時, 得請相關機關或前開廠商就營運佈展及施工狀況提出簡報。
- 四、花博施工期間,非工作人員或其他未獲授權人員,如有進入花博館場 參訪視察需要,應於預定參訪日期一週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必要時, 得請相關機關或前開廠商就營運佈展及施工狀況進行簡報。
- 五、前二項申請,應填寫申請書,附具下列事項,提出於主管機關: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及聯絡方式。 (二)參訪視察目的及預定參訪展區範圍、館場、路線。 (三)參訪視察人員名冊。 (四)其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填載事項及相關證明。
- 六、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後,應審酌工地安全、工程進度、天候狀況及其 他相關因素,詢問施工廠商及佈展營運廠商之意見,決定是否許可, 並即通知申請人。
- 七、經主管機關准許進行參訪視察之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視花博展區及館場當時狀況之工安 需要,配戴安全帽或其他適當防護具,並依許可之日期、時間及展區 範圍、館場、路線,由主管機關指派之引導人員陪同參訪視察。
- 八、本要點自下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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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產業農字第100348561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