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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110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臺北市市場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執行。
  •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市場攤(鋪)位,指經市場處分配使用及核准受讓之攤(鋪) 位使用權者。
  • 第 4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 費收費項目及數額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
    本市市場攤(鋪)位應繳納之使用費數額,本府得在市場全年使用費不變 前提下,依各市場攤(鋪)位所在樓層、區域位置等,分等級訂定調整權 數計收使用費。
  • 第 6 條
    本市新(改)建市場,自市場攤(鋪)位契約起始日,免收第一個月攤( 鋪)位使用費。 本市市場停止使用公告日起至實際停止使用日止,免收攤(鋪)位使用費 。 市場整層停止使用之情形,亦同。
  •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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